Page 22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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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培養新幹部
各級公務員必須經審定資格,或公開招考與實施相當期間之訓練始得錄用,此 乃閩省人事管理的一貫方針。因為銓敘或考試僅能察其知能的大概,對於品行、能 力、生活習慣等,則究未能深刻瞭解,考銓與訓練相輔而行,則請託鑽營之風,自 然趨於消滅,因此推行人事制度之初,一面厲行銓選舉行考試,同時建立訓練制度。 自民國 34 年起迄抗戰勝利之日止,先後訓練學員在省訓練機關結業者已達 1 萬 6 千餘人,在省訓警所結業者亦在 1 千 7 百人以上,所有參加受訓人員,除一部分 就現職人員審查,其資格年齡相當者予以調訓外,其餘均係公開招考、錄取、訓練, 合格人員即分別列入選用名冊,依法任用。過去一般公務員依附權勢親故關係以謀 晉身的積習,才能消彌。
參、集中管理
福建省在人事制度未建立之前,各機關大都人自為政,例如各縣縣長及稅務局 所長等之任免遷調,幾全為特殊勢力所控制,尤以主辦稅務人員,幾全為市儈奸商, 即稅款幾視同私人財產,甚至賄賂公行,不以為異。其在縣府方面全部買司之進退, 亦皆隨主管長官之去就為轉移。自人事制度實施後,努力於全省人事支配權之收回 運動亦大公至正,無所偏頗,於是各地方行政官吏任免遷調之權,始操於省政府。 以往任私人營私舞弊的官吏,把持壟斷鄉政的土劣,包攬捐稅的捐蠹,始得消除。
全省人事管理,都須依照合法手續,力謀一致與公平,在同一省境內同一級政 府之下,無論有官等或未定官等之機關,凡關於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審查資格、 核敘級俸、考績獎懲、撫卹等人事行政均定有適當的管理辦法,以「福建省公務員 管理規程」管理省屬各機關之人員,及「福建省縣政人員管理規程」管理縣屬各級 機關之人員,將人事集中於省政府統一管理,已無凌亂紛雜之現象。
肆、任期保障
公務人員經任用後,即予以合法的保障,非有違法失職報經核准者,不得徹免。 在職人員除秘書外,絕不隨長官進退,受訓人員無職可派時,並得申請列單候補, 有一時期且予以相當生活費,非有特殊事故亦不得呈請辭職,其有因案停職經訊明 確係無罪者,並得補償其停職期間之薪俸,故全省省籍各機關人事,皆能穩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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