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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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雖有更換 2、3 次甚至 5、6 次者,然而縣長以下各單位主管及主任科員等仍 可安心供職,10 年來縣政人員自初任至抗戰結束,在其職位至 8、9 年之久者,頗 不乏人。過去一縣縣長更調,數十人隨之來去,此種積習已完全革除。
伍、實施銓審互核
自統一任免審查資格辦理有成效之後,又於民國 30 年 1 月開始認真執行銓 敘,是月省政府曾通令各機關,凡經銓審合格者,應照銓定之級俸支給,由是級高 俸低者,均得如數補支,足以引起各機關職員注意。翌年又通令嚴限送銓,並先後 實施銓審互核,凡定有官等應行送審之人員,絕對按級支薪,不合格者照章予以解 職。截至抗戰勝利之年止,實施銓審互核之機關,計有 94 個單位,全省已送銓者 計 4 萬 1,454 人,其中不合格者僅 410 人。其主要原因,即向來用人公開,遴選 人才,必先初步審資,因此不合格人員數較少。
陸、厲行考績
福建省對於公務員成績考核工作,向極重視,因為公務員依法任用後,既受相 當保障。在職期中,如無嚴密公允的考績,即優劣不分、功過不明,無以收勸戒之 效,工作效率亦無由增進,所以於民國 29 年間曾公布「福建省公務員成績考核辦 法」,規定長官考核屬員成績,應列為職務上最重要事項之一,其再上級長官亦以 此課其勤惰列為工作成績之一。考核分經常、臨時兩種,前者根據平時成績,於每 年年終行之,後者根據臨時發生之特殊事實,隨時行之,考核項目,以工作、操行、 學識 3 項為標準,並注意觀察其品性、思想、言論及行動,考核辦法則採分層節制 法,按各機關組織系統,分初核、複核兩個步驟,依規定程序遞呈省府,或銓敘機 關,分別核定獎懲;如係縣政人員,並交由縣政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
自民國 31 年起年終考績完全適用中央法規,各機關均各別組織考績會執行初 核,縣政人員考績委員會,亦於同時取消,依法改由縣府考核,除每年派員視導辦 理臨時獎懲外,餘均完全根據縣長之意見以為核定獎懲標準,各級長官考核屬員之 方法,定有每月成績紀錄表,亦盡量求其嚴格與科學化。28
28 「福建省抗戰期中行政概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防部史政編譯局檔案》,民國 35 年,檔號:0026/05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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