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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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政業務
  第一節 民政 壹、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為行政機構的樞紐,其作用在溝通政府與民眾,而政府之一切措施, 可以通過保甲長而達民眾,民眾之一切意見,亦可通過保甲長而讓政府知道。因此, 辦理保甲,非僅為維持地方治安的自衛行政,亦為自治行政奠定基礎。
戰時,保甲制度則又為組訓民要之唯一基層,以及組織民眾的方式,除以職業 團體為單位外,當然以地方為單位最易收效。保甲制度以地方為單位的組織,辦理 保甲是否得宜,關係到小至地方一隅之榮枯,大至全面抗戰之勝敗。因此,在非常 時期辦理保甲如能獲到成效,消極方面可以防止間諜之活躍、土匪之蠢動,同時在 積極方面可以便利民力統制,增強後方生產,達到抗戰必勝的目的。
福建省辦理保甲始於民國 22 年(1933),當時即訂有單行法規,因全國曾劃 若干縣份提前辦理自治,故其保甲之編組,亦參照自治團體組織,採用區鄉鎮閭鄰 制度辦理。23 年 1 月奉令以福建省為剿匪省份之一,應遵照剿匪總部所定「編查 保甲戶口條例」,限期編組完成,當將前訂之保甲規程廢止。依據剿匪總部新頒條 例,並參酌各地方治安狀況,規定實施步驟:一、從清鄉入手,進而實施自衛,再 進而實施保甲工作,歷經 24、25、26 等年持續不斷編組、檢閱、抽查,整理後, 至 26 年底,各縣水陸保甲除一小部分外,均已次第編組完成。惟當時最大缺點, 在編查保甲後,未能切實接辦戶口異動登記,殊屬遺憾。
省政府有鍳於此,特於民國 27 年度開始即以「充實保甲」為該年度 4 大中心 工作之一,以厲行戶口異動登記,糾正過去錯誤。一面積極訓練保甲長,健全幹部 組織,以充實聯保機構,增加行政效率;另一方面聯保連坐之實施,以及保甲規約 之訂定,亦同時並舉。在積極推動下,至 27 年底止,全省保甲在量方面,已有詳 實的數字可供統計;在質方面,各縣區之保甲組織較以往充實健全。
民國 27 年後福建省保甲制度的實施計畫,一方面側重於辦理戶口異動登記, 及嚴格執行保甲規約。另一方面持續保甲人員之增進訓練,並保障其地位,慎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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