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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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收到良好之效果。 2、訂定補充辦法:福州、廈門兩地管轄區域,因具有特殊情形,關於編組保
甲事宜,自應因地制宜,另訂實施辦法,適合實際需要,當將縣長所主辦 之保甲事宜,改由各該地警察局長負責執行,按照其所屬各分局管轄區域, 劃分為若干保甲區,即以各分局長兼充保甲區長,分駐所局員或分駐所所 長兼充聯保主任,除編查保甲戶口工作,依本辦法變通辦理外,其餘仍適 用「剿匪區內各縣編查戶口條例」之規定積極推展,自此項辦法訂定實施 後,福州、廈門兩地保甲事宜進行頗見便利。
3、整理編制:福建省在民國 23 年 5 月以前,所辦理之保甲,係與自治同時 並進,情形複雜,已見前述,其一切編制,亟須釐訂改正,俾劃一以便整 理。當經依照編查保甲戶口條例並參酌各縣過去情形改訂如下:(1)凡在 已經編就閭鄰之縣份,應即合並閭鄰,改編保甲。(2)其正在編組閭鄰而 尚未完成者,即將閭鄰停止編組,特辦保甲。(3)如未編組閭鄰之縣份, 則專辦編查保甲工作。
當時因閩變初平,各地匪勢尚熾,所以工作進行頗受影響,經過半年之整理與 改進,得下列之結果:
(1)編組完成者:順昌、將樂、松溪、漳平等縣及福州警察局。 (2)編組達半數者:建甌、邵武、晉江、漳浦、龍溪、詔安、長泰、上
杭等縣。 (3)編組僅及十分之三、四者:長樂、福清、連江、福安、閩清、永泰、
屏南、政和、同安、南靖、海澄、建甯、泰甯等縣。 福建省匪勢經過民國 23 年勦撫兼施辦法實行後,業已逐漸弭平,地方秩序亦
以次第安定,保甲工作同時自可儘量推展。截至 24 年 9 月底止,除崇安、建陽、 壽甯、永安等縣,進度較為緩慢外,其餘繼續編查,有數字可以統計者,全省計編 394 區、2,942 聯保、2 萬 1,354 保、20 萬 4,897 甲、215 萬 3,813 戶、1090 萬 160 人。至 27 年底,計 241 區、2,154 聯保、1 萬 7,013 保、17 萬 2,803 甲、201 萬 839 戶、1189 萬 4,962 人。29
29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保甲概況》(福建:編者,1938),頁 1-21。 2 41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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