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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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選。至於經費,則須提高其待遇,確定其來源,一面寬籌事業費,一面保民平均 負擔,務使組織健全。
一、保甲實施概況
編查保甲為組織民眾最有效之措施,因此保甲任務雖謂殷繁,然其開始工作, 第一要務即在於「編組」。茲將福建省編組保甲最初經過情形,說明如下。
(一)民國 22 年自治兼辦保甲之情形
福建省在民國 22 年曾制定單行法規,開始辦理保甲,但在民國 20 年舉辦自 治時,全省各縣中經劃出 1/3 為提前辦理自治縣份。故 22 年所訂保甲規程,多係 參照自治團體之組織,採用區鄉鎮閭鄰制度,推行以後,因各縣情形複雜,所得結 果,有下列三種:
1、辦理自治而兼辦保甲者。
2、未辦自治而專辦保甲者。
3、自治保甲均未舉辦者。 當時各縣或因匪勢未靖,或因財政困難,以致成效有限,加以自治事業任務繁
雜,而教育又尚未普及,國民程度水準極低,欲期其直接行使四權,事實上確屬困 難。究其實際,保甲與自治,實殊途而同歸,所差者僅運用之程序有先後而已。在 國民程度低淺,政治認識薄弱的情況下,一味實施自治,其結果可能導致秩序紊亂, 所有新政策均無法推進,故在此時期,必須積極推動保甲工作以應實際之要求。
(二)民國 23 年自治改辦保甲之情形
民國 23 年 5 月間,奉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命令,以福建省為剿匪省份之 一,應遵照豫鄂皖三省剿匪總部頒布「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所定,限期將保甲 編組完成具報。當即通飭各縣,迅速舉辦,一面停辦自治,迨保甲組織健全後,再 行推進自治事業。當時所引用之法規,多以行營頒布者為依據,福建省為適合地方 實際情形起見,亦曾釐定各項章則,茲分述如下:
1、確定實施步驟:依照剿匪區內,整理保甲肅清零匪方案並參酌福建省情形 規定:(1)凡在新經收復之區域,因為秩序紊亂,劃為清鄉區,注重清鄉 工作。(2)如係零星散匪未清之區域,劃為自衛區,注重自衛工作。(3) 在匪患顧慮已少之域,劃為保甲區,注重保甲工作。清鄉完畢後,進而辦 理自衛,自衛力量充實後,進而整理保甲,按照既定方案,次第推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