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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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狹,無船行駛,或因船戶沒幾戶,併編於陸上保甲,依照實施辦法之規定,均應暫 予免編。永吉、仁壽兩特種區,已經織之成立,南日特種區因水警他移,改歸區署 編查。同安 1 段及金門大小嶝兩處,則因廈門淪陷以後,船戶紛散,由各船舶駐在 地整編。30
貳、社會事業
社會事業原由福建省民政廳第二科社會事業股負責其業務,民國 31 年 2 月社 會處成立,社會事業業務改歸改處執掌。以下以 31 年出版的《第二回福建省統計 年鑑分類之二十六:社會救濟類》,說明福建省社會救濟情形。
一、救濟機構
民國 29 年,全省慈善團體計有 39 單位,地方公立者佔 15 單位,以福州救濟 院之經費最多,計 5 萬 4,000 元,其業務範圍亦較廣泛,約分為養老、救殘、撫 孤、育嬰等部門。此外兒童教養機關有 25 單位,由省振濟會創設者計 5 單位,以 第一兒童教養院之規模較大,共收容難童 192 人,每月經費約 2,900 元。
二、準備金及賑款
抗戰以來,各縣救濟費用日愈增加,省縣當局時有不易籌撥之感,於是有徵募 救濟準備金之舉。截至民國 29 年底止,全省各縣區總計徵募 163 萬 8,940.05 元。 業將賑款配發情形分由省振濟會直接發給,及由各縣區救濟準備金項下撥付,前者 自 23 年至 29 年底止,總共支付 200 萬 9,994.44 元,以工藝事業之 55 萬 5,908.87 元為最高,墾務事業費之 48 萬 2,364.50 元次之,後者自 27 年至 29 年底止,總 計支出 31 萬 5,465.45 元,以福州撥付 4 萬 3,787.97 元為最多。
三、災害損失
民國 27 年全省被災地域有 36 縣區,以匪禍次數最多,水火災次之,共計災 民 71 萬 3,705 人,損失財產 7,602,081 元,付出賑款 10 萬 216 元。28 年被災地 域有 43 縣區,以水災次數最多,總計災民 15 萬 132 人,損失財產 723 萬 4,960 元,付出賑款 3 萬 1,656 元。29 年被災地域較小,僅有 28 縣區,以水火災次數
30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保甲概況》,頁 22-23。 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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