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229
堅決禁煙之決心。
自國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後,禁煙辦法經幾次修改,至民國 23 年 8 月,國民政
府明令將豫、皖、贛、鄂、蘇、湘、浙、閩、陝、甘等 10 省禁政,交由軍事委員 會負責辦理。蔣介石秉承孫中山遺訓,訂定「兩年禁毒」、「六年禁煙」之計畫,期 限定在 29 年底以前,將煙禍完全肅清。
茲將實施辦法,說明如下:
一、原則上凡屬中華民國人民,是不允許吸食鴉片煙:民國 24 年 4 月 1 日公 布之「厲行戒煙取締吸戶章程」第 5 條規定:「凡因年老或疾病,致吸食成癮,一 時不能戒除者,經醫師或戒煙機關之診斷證明,得聲請註冊,領取限期戒煙執照, 准其暫行吸食,但六年以內,必須逐漸戒除,期滿不得再請展期領照。」25 年 8 月 19 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禁煙總監頒行之「禁煙禁毒實施規程」第 29 條更規 定:「在限期戒煙期內,除因年老或疾病,吸食成癮,一時不能戒除,得領限期戒 煙執照,暫許吸食外,其餘一概不得吸食,違者依法論罪。」依照前開條文解釋, 可見除了有特殊情形,可於領取限期戒煙執照條件的煙民,暫准吸食外,其餘概不 能違禁吸煙。
二、凡在中華民國統治下各機關團體學校服務人員,絕對不得吸食鴉片:查現 行各種法規,所有在各機關及公私團體學校服務人員,其消極資格多有「吸用鴉片 或其代用品者」之限制。
三、領照煙民需用之土膏,完全由政府統制管理:各地方因為是限期禁吸,所 以在民國 29 年以前,領有限期戒煙執照煙民所需要之土膏,由政府按照統計數量, 特許運商遵照「取締採辦邊省產土章程」,請領採辦執照,前往邊省採購。並指定 運途,照聯運程序由禁煙督察處實行公運,運達目的地以後,一律卸入公棧,分地 供銷,絕對禁止私運。關於取締運售事務,亦由禁煙督察處專責管理。
四、厲行戒煙:禁煙政策,目的在禁止人民吸煙,非厲行戒煙始有成效。因亦 由政府規定在各地方分設戒煙機關,以便利煙民施戒。
五、禁止種煙:為要剷除煙禍,便須禁種煙苗。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通禁 止種煙,其辦法係先從腹地省份辦起,至邊遠省份,可以斟酌情形,分區逐年縮減, 絕對不許增加。
自行營頒行 6 年禁煙政策以來,各地方一體奉行,不遺餘力。至民國 27 年全 國禁煙事務,委員長行營又交由內政部禁煙委員會總會辦理,惟對於禁煙政策,毫 2
45
第肆篇 第貳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