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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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變更,仍遵奉委員長前兼總監之法令辦理。福建省抗戰期間,為完成六年禁煙政 策,杜絕私貨,統收統支起見,將禁煙行政部分,歸民政廳主管,禁煙收支部分, 歸財政廳主管,緝私工作,由財政廳查緝室負責。
六、查禁種煙:查禁種煙分兩期辦理,以煙苗下種時為第一期,煙苗出土時為 第二期;第一期進行之工作包括(一)由省派員會同各地方政府,印製簡明條示布 告,分發各地廣為散布張貼,同時會同黨部地方法團等,分別在各區鄉鎮,宣傳講 演,使一般民眾認識鴉片之毒害,以及國家禁令的森嚴,而不敢下種。(二)省派 人員會同地方政府,督飭各區保甲長,在管轄範圍內積極查察,如發見罌粟種子, 立即沒收,並將持有人拘送法辦。(三)省派查禁種煙人員,查察完畢後,即會同 縣長,傳齊各區保甲長,使各就管轄之範圍內,隨時親自查察或派人巡視,並層具 嗣後決不發見煙苗之切結。
第二期進行之工作則包括(一)遴派查禁人員,會同地方政府親赴各鄉抽查, 並就各區分為若干段,責成段內附近保甲長嚴切察看,輪流巡視。如發現煙苗時, 應立即剷除,並將栽種人拘送法辦。(二)如有恃勢或恃眾栽種鴉片,非區保甲長 力量所能制止者,查禁人員應會同地方政府,帶領團隊,或商請就近駐軍,前去剷 除,惟不得藉故滋擾。(三)在兩縣以上交界地方,查禁人員及各該縣縣長,應會 同履勘。(四)軍警團隊公務人員或土豪劣紳,如有包庇種煙,致縣長不能行使其 職權,查禁人員不能完成其任務時,應即密報法辦。32
肆、役政
福建省處理役政係遵照中央頒發非常時期徵集國民兵及抽籤實施辦法,戰時 徵兵實施綱要,暨「三平原則」及各種優待條例。舉兵役行政機構沿革、徵集概況、 人事訓練、工作考核、出征軍人家屬優待、兵役宣傳實施、失業軍官救濟、傷亡獎 卹等,說明福建省役政推行情形。
一、主辦全省兵役行政機構之沿革
福建省兵役機構於民國 26 年 5 月間粗具雛形,集合民政廳及保安處職員數人 由省府參議林斯賢主辦。嗣因業務漸繁,6 月 10 日於省政府民政廳添設第三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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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福建省政府秘書處編,《福建省禁烟概況》(福建省永安市:福建省政府,1939),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