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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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其事,分設兵事、保甲 2 股,科長一職即由林參議轉任,籌劃徵兵調查費用。依 照行政院所頒標準,並兼顧福建省財政實況,參考江蘇、浙江兩省成例,酌按院定 概數,將現役及國民兵調查費、筆墨費核減 1/3,表冊依各縣區人口之比率,配定 數目,以資辦理。惟各項表冊格式,按法規所定,甚為簡略,印製必多錯誤,且恐 未能劃一,經由統計室審查核定後,集中辦理以求整齊。所有上項概算及經費,經 提交省府委員會第 120 次會議議決通過,由省庫籌撥,招工投標,印製頒發。
此外,兵役制度剛實施,人民多未明瞭,欲求推行順利,尤有賴於宣傳工作。 關於宣傳費用,中央並未規定,經比照浙江省所定預算,加倍列支,以各縣人口多 寡為給與標準,由省款預備費項下支給,亦經提會決議通令遵照宣傳大綱辦理,由 師管區監督用途,此為實施徵兵的初步工作。自蘆構橋七七事變發生,兵員補充之 數量激增,而徵集之事務也愈趨繁重,於是閩北設建延師管區司令部,下置建甌、 建陽(原係浦城,後改建陽)、南平、閩清四團管區,即第二、第三兩行政督察區 所轄各縣區屬之;閩東南設閩海師管區籌備處,即第一、第四兩行政督察區所轄各 縣市區屬之;閩西設汀漳師管區籌備處,即第五、第六、第七行政督察區所轄各縣 區屬之。
由其著手辦理兵役事務,但以未有統轄全省兵役事務之機構,組織上尚有未臻 完善之域,27 年 1 月間奉軍事委員會命令設置福建省軍管區司令部,經於 2 月 1 日遵令組織成立,統轄全省兵役與國民軍訓事宜,內設徵募與訓練兩處及總務科。 關於徵募處係將省府民政廳第三科歸併繼續辦理,但軍管區與民政廳性質不同,其 處理辦法,在未奉中央頒布軍管區服務規則以前,應該釐定,以資遵守。由徵募處 擬就處理辦法:(一)文件處理:1、關於中央機關行文省府或軍區部,有關兵役事 項,歸徵募處承辦,視其性質以省主席兼司令,或省主席或兼司令之名義行之。2、 各師管區呈請軍區部文件,與徵募有關者,由徵募處承辦,以兼司令名義行之。3、 各縣市區請示關於兵役事務之文件,無論呈府呈部,均歸徵募處承辦,如必須與省 府各廳處會稿者,以主席兼司令名義行之。4、關於兵役獎懲部分,屬於地方各級 公職人員或非公職人員,以主席兼司令名義行之。(二)事務移轉:1、各縣市局區 各級兵役行政人員之訓練分發及考成,由軍管區徵募處會同各主管人事之廳處辦 理,以主席兼司令名義行之。2、兵役有關調查宣傳各項經費除必須由地方款補助 外,一律由省庫開支,凡經前民政廳第三科主管之經費部分,統移歸軍管區司令部 辦理。3、關於失業軍官生活費款項,應移歸軍管區司令部辦理。4、慰問出征軍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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