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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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縣以下兵役行政機構
依據非常時期軍管區司令部組織暫行條例有關人事處理辦法中提及軍管區司 令部兵役處長及全處職員由軍政部呈請任命,但其免職程序得依軍管區司令之考 核行之。此外亦載明:「各縣兵役科長,由兵役處就曾受兵役訓練及幹部訓練人員 中選拔薦請軍管區司令咨請省政府任命,其免職程序,得依縣長之考核行之。」自 此,縣以下兵役行政機構漸次充實。
福建省於民國 26 年 4 月,即奉行政院訓令:「在成立兵役管區省份之各縣市 政府就主管警察或自治保甲之科內,暫行增設兵役一股,掌理各該縣市兵役及軍事 攸關事項。」其編制在主任下設股員 2 人至 4 人,薪俸由省庫支應,當時以經費、 人才所限,未能遵辦,所有各縣區兵役事務,由各縣區長指定職員 1 人負責辦理, 縣轄區署,指定區員 1 人兼辦。同年 6 月建延師管區司令部所轄各縣,開始徵兵, 乃決定在各該縣府第一科設置科員 1 人,專司兵役。27 年 1 月,在上列各縣中, 擇其役務較繁縣份,增設兵役股主任 1 人、辦事員 1 人,閩海、汀漳兩師管區籌 備處所轄各縣區遍設科員 1 人,5 月該兩師管區改設司令部後,所轄各縣及建延師 管區未設股縣份,亦增設兵役主任各 1 人並酌增辦事員 1 人,7 月全省各縣除兵 役股主任遍設外,科員增設 1 人,共 2 人,並就事務繁重縣份酌設辦事員、僱員。 至於特種區署因役務較簡,兵役主任仍未增設。
民國 27 年 8 月奉行政院訓令:「現任兵役事項已推行全國,各縣(市)應一 律設置兵役科,以前各縣有設兵役股者,自應予以取銷。」附發「修正兵役科組織 規程」到省,福建省以財政困難,各縣實難一律設置兵役科,遂遵照規程第 3 條意 旨,並不牽動縣府 27 年度預算,及原來行政機構,決定第一科應特別注重兵役行
政,下設 2 股,第一股專掌兵役,第二股仍辦原管轄事務,第一科科長應加以兵役 訓練,經省府委員會第 163 次會議議決在卷。至 9 月中旬閩海、建延、汀漳各師 管區所轄各縣區之第一科科長均一律分期受兵役短期訓練,由兵役處重要職員與 受訓學員聯席公開討論役政推行中各縣發現之缺失,並指示磨合後全省各縣進行 步驟要一致,區署內並責成指派巡官 1 人專辦兵役與保甲,每聯保加設專辦兵役
之辦事員 1 人,惟以一般聯保人選不甚健全,學識較為低下,並由省府新設保訓合 一幹部訓練所,召集全省聯保主任分期入所訓練,保甲長在專員公署及縣政府訓 練,均以兵役法規為主要學習,以 1 年普遍受訓,兵役處並派員對役政困難問題予 以指導,結業後回任,於役政推行自能順利。28 年以兵役軍訓民教為福建省中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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