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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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期各縣以劃 4 區為原則,第 3 期各縣以劃分 3 區為原則,經製定面積、地形、 戶口、交通及經濟習慣調查表,先後令飭各縣政府查明繪圖列說,呈由該管行政督 察專員公署核轉審定。
第 1 期設署各縣:閩侯、建甌兩縣,均劃 6 區;漳浦、龍溪兩縣,均劃 5 區; 長樂、莆田、晉江、南平等縣,均劃 4 區;福清、同安、連江 3 縣均劃 3 區。
第 2 期設署各縣:浦城、仙遊、建陽、南安、安溪、福安、詔安、永春、霞浦、 海澄、古田、甯德、邵武、順昌、永安、尤溪等 16 縣,均劃 4 區;惠安、松溪、 羅源、沙縣、將樂、福鼎、南靖等 7 縣均劃 3 區。
第 3 期設署各縣:長汀、金門、德化、龍岩、永定、上杭、武平、漳平、崇安 等 9 縣均劃 4 區;明溪、永泰、平潭、屏南、壽甯、閩清、大田、長泰、平和、雲 霄、東山、甯洋、華安、連城、甯化、清流、建甯、泰甯、政和等 19 縣均劃 3 區。
全省總共 221 區,區署之編制,係依照南昌行營頒布各縣區署甲、乙、丙 3 種 編制暨每月最低經費表規定辦理,甲種 57 區,乙種 61 區,丙種 103 區。40
參、區政規章之編訂
一、彙編經過
福建省自民國 24 年 1 月奉令舉辦分區設署之後,於同年 11 月編輯「民政法 令輯要」,將區政部分編入「吏治」篇內,該篇計分「組織」、「服務通則」、「服務 紀律」、「任用」、「俸給」、「考績」、「賞卹」、「訓練及補習教育」、「行政區劃」、「雜 錄」等 10 類,內包括關於區政法令計 20 餘種,此為區政法令第 1 次彙編。
其後區政辦理日久,事務日繁,因時制令,中央及地方均有新頒或廢止,乃於 25 年 4 月由縣政人員訓練所將當時現行區政法令及辦理區政有關事項計 50 餘種 彙編為「區政法令」,刊印單行本以資應用,此為區政法令第 2 次彙編。
二、非常時期之重新編訂
抗戰之際各項政務倍感殷繁,中央地方均有關於非常時期法令之公布,區政人 員負直接推行政令之責,對於戰時各項法令之澈底明瞭,尤屬必要。爰於民國 27 年 1 月將各項有關區政現行法令重新彙集,編印「區政法令選編」1 冊,內容分:
40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區政概況》,頁 5-6。 2 59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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