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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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舉辦,經先後已進入軌道,已可告一段落,今後區政之推行,自有成軌可資遵 循。
抗戰之際區政工作日益加緊,區政又轉入新的階段,其最大任務應為秉承上級 機關,切實改善並健全民眾組織,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條件,以鞏固抗戰之社會的/ 政治的基礎,努力地方自衛工作。而導入地方自治之過程,區署之設立,為完成三 民主義抗戰建國偉大任務之重要部門,各縣地方自治依法實施之日,即為區政工作 大功告成之時。39
        茲就福建省分區設署以來,辦理經過情形,加以說明:
貳、分區設署之舉辦
一、分期設置
依照「各縣分區設署辦法大綱」第 22 條規定,各縣區署應自奉令之日起,分 為 3 期,每期 4 個月,限於 1 年以內完成。福建省 62 縣,經將閩侯、長樂、福 清、連江、南平、莆田、同安、晉江、漳浦、龍溪、建甌等 11 縣劃為第 1 期完成。 仙遊、邵武、浦城、羅源,霞浦、福鼎、甯德、古田、沙縣、永安、尤溪、惠安、 福安、永春、南安、安溪、詔安、海澄、南靖、順昌、將樂、建陽、松溪等 23 縣 劃為第 2 期完成。龍岩、長汀、永泰、平潭、壽甯、屏南、閩清、德化、大田、金 門,長泰、平和、雲霄、東山、永定、上杭、武平、漳平、甯洋、華安、連城、甯 化、清流、明溪、建甯、泰甯、崇安、政和等 28 縣,劃為第 3 期完成。
完成日期,原定第 1 期在 5 月底,第 2 期 8 月底,嗣因區政人員甄別審查手 續繁雜,益以各縣交通不便,原定計畫難以如期辦理完畢。第一期學員於 6 月底始 經訓練完畢,訓練後復派往連江、晉江、福清集中實習,9 月 20 日方始結束,每 期訓練及實習須 6 個月,故第 1 期設署日期改為 10 月 1 日完成,第 2 期改為 25 年 5 月完成,第 3 期於 25 年 8 月完成。
二、區數劃分
依照「各縣分區設署辦法大綱」第 2 條規定:各縣政府應依其轄境酌劃縣屬為 若干區,但不得多於 6 區,少於 3 區,第 1 期 11 縣仍以劃分 3 區至 6 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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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區政概況》,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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