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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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區署即成為純粹協助縣長深入民間推行政令之機關,實等於縣府之支 部,系統分明,權責加重,益以完備其組織,慎重其人選,則行政效能自可隨之而 增進。至關於經費方面,依編制表自較從前區公所增高數倍,行營並申明:「此項 所增之經費自應預籌其來源,事關要政,如各省當局認明必須實行,則統籌兼顧, 移緩就急,不患無湊補之餘地。」38
總之,分區設署為健全地方行政的重要步驟,亦即厲行管教養衛的樞紐所在, 凡啟迪民眾、安定地方、促進建設,均將有其成效。即或財政稍有困難,亦當通盤 籌劃,挹彼注此,各省政府及各縣政府分期改進,並依據大網第 2 條之規定於 1 年 限期以內辦理完成。福建省奉令之後,遵照附頒「剿匪省份分區設署辦法大綱」之 規定,分期籌設,經民政廳擬具「福建省各縣分區設署辦法施行細則」,提經省務 會議議決,於民國 24 年 8 月公布施行。
依前項分區設署辦法大綱暨施行細則,並參照各縣實際情形擇定閩侯等 11 縣 為第 1 期分區設署縣份,於 24 年 10 月組織成立。浦城等 26 縣為第 2 期分區設 署縣份,於 25 年 6 月組織成立。德化等 25 縣為第 3 期分區設署縣份,於 25 年 8 月組織成立。每期區政入員並依照大綱之規定,由福建省政府組織福建省區政人員 資格甄審會,並訂定甄審辦法,計分 5 期辦理,各期甄審合格人員,移送縣政人員 訓練所區政班考試錄取後,施以 3 個月之區政及軍事訓練,其依法免受訓練者,則 加以 1 個月講習,至區署經費方面則指定房舖宅地稅撥充,在未撥充前,不敷之數 由省庫補助。
辦理以來,逐漸改進,其間經過情形,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自民國 24 年 1 月奉令開始籌備起,迄 25 年 8 月各縣完全成立時止,可稱為籌設時期。此時期雖 較短,然籌辦期內,查勘區劃、甄別審查、考試訓練及實習任用各項工作同時並進, 例如第一期區政人員訓練實習後,分發任用,工作尚未完畢,而同時第 2 期區署之 設置,已在籌備中,第 2 期區署設置尚未完畢,同時第 3 期又加緊辦理。
為求於最短期間籌設完成,因此各項工作同時進行,頗呈緊張狀態。迨各縣區 署成立之後,又以初創之新事業,基礎未臻健全,在在有改進之必要。自 25 年 9 月以來,均在繼續不斷之改進中,在此時期亦可稱為改進時期,如經費之確定、區 等之提升及調整、區政人員人事之管理、區保機構之改善等,福建省政府均以全力
38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區政概況》(福建:編者,1939),頁 1-2。 2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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