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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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設置土地陳報調解處,各聯保得酌設土地陳報調解分處。此項組織, 須有孚眾望之地方人士參加主持。縣調解委員會設委員 5 人,除縣長及 縣政府財政科長、地政科長(在編查期間由編查隊長擔任)為當然委員 外,餘由縣長就地方公正人士熟諳土地情形者聘任之。區調解處設委員 5 人,除區長為當然委員外,並由區長遴選地方公正人士,及熟諳土地 情形者 4 人,報請縣政府聘任之。此項調解處與上節陳報處編查隊均為 臨時組織,於土地陳報完竣時,即行撤銷。
  (五)縣地政機關-縣政府地政科
每縣於辦理土地陳報實施編查完成後,即於縣政府設置地政科。其主要任務為 編查完成後地籍之管理,如地糧之催收、土地圖冊異動狀況之測繪登記、變更土地 之勘查、土地管業執照之頒發、土地圖表冊照之整理抄繕保管均屬之。蓋因土地隨 時分割移轉,苟無專責機關嚴密管理,厲行催收,則艱難編繪完成之土地圖冊,不 久仍將紊亂,地戶糧三者失其聯繫,不復正確。此科之組織,設科長 1 人、科員 2 人至 3 人、地籍員 3 人至 8 人,分派各區辦理地籍事務。28 年巳設置地政科者。 有第一、二兩期已完成編查之仙遊、同安、永春、德化、莆田、及建甌、永安、南 安等 8 縣。
此外,如前辦以戶為經土地陳報各縣,其成績較優,經已改制徵糧者,則暫於 縣政府第二科增設專辦地籍科員、辦事員 2、3 人承管其事。已設置者有閩侯、古 田、沙縣、建陽、甯德、長樂、惠安、永秦、武平、閩清等 10 縣。37
第三節 區政 壹、概述
閩侯、福清、長樂、連江、甯德、南平、古田、建甌、邵武、建陽、晉江、仙 遊、同安、龍溪、龍岩等縣,原設有大湖、漁溪、營前、琯頭、三都、峽陽、水口、 水吉、嵐下、拏口、仁壽、麻沙、安海、楓亭、馬巷、石碼、溪口各地縣佐,自民 國 17 年(1928)9 月實施「縣組織法」,縣佐制度取消,除就上列各地置公安分
37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地政概況》,頁 4-9。 2 55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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