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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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事項,其餘測量、登記 2 股,照舊保留,各設股長 1 人。測量股設檢查員 1 人、 三角測量員 2 人、圖根測量員 4 人、戶地組組長 2 人、清丈員 30 人;繪算組組長 1 人、繪算員 10 人、登記股股員暫限 5 人、造冊員人數不拘,視需要臨時增減。
  (三)土地登記機關-福州土地登記處
福州土地登記處,其前身為省會土地登記處,以省府遷治而改稱。其成立亦先 於省地政局,內部組織情形如前所述。該處自 26 年 4 月一度改組後,兩年以來迭 因時局影響,業務方針不定,經費組織亦不得不因時衡酌。27 年 3 月該處職員增 至 40 餘人,除原有登記、技術各組外,為增強監督力量,並加設督察員主任、審 查員各 1 人,分負督導業務、以及審查契證之實,力矯以往工作層層積壓之弊。
未幾華南形勢緊張,福州地方迭遭敵機侵襲,繼以人民疏散,該處工作幾陷停 頓。嗣於同年 7 月 27 會計年度開始時,該處組織乃予緊縮,設主任 1 人,並指兼 任第二組(技術)組長,第一組(登記)組長 1 人,組員 2 人、技術員 5 人,辦 事員 5 人、書記 6 人。在此緊縮局面下,仍照常接收人民聲請登記案件,一面急 為清理積案,另一面俟時局好轉,酌予恢復擴充,以利進行土地登記事宜。
(四)各縣土地陳報機關-各縣土地陳報辦事處、各縣土地陳報編查隊、各縣 土地陳報調解委員會
1、 各縣土地陳報辦事處:辦理各縣土地陳報,設立土地陳報辦事處,直隸 於省地政局,指揮監督所屬辦理土地陳報訓練宣傳,坵地編查擬訂科則 等事項。縣處設主任 1 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 1 人,由編查隊長兼 任,編查主任 1 人,由縣政府指派關係科科長兼任,並酌雇用辦事員、 書記 2、3 人,承辦總務各事項。縣處之下於各區設立辦事分處,並得 於聯保所在地擇設事務所,以利承辦土地陳報一切行政事務。
2、 各縣土地陳報編查隊:凡辦理陳報實施編查縣份,均於縣土地陳報辦事 處,附設編查隊,為實施編查基幹。處則主管全部行政,隊則分掌技術, 實上下相維之一分工組織。隊設隊長 1 人,組長 3 人至 10 人,視縣之 大小而定,均由省局委任,編查員少者 30,多者 200 人,亦視縣有所 不同,但均由縣辦事處考選雇用。
3、 各縣土地陳報調解委員會:辦理土地陳報,土地權利糾紛爭議事件在所 難免,為調解紛爭便利進行,於縣城設置土地陳報調解委員會,於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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