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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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並於要津地方增置公安分局,或分駐所,維持公共安寧秩序。24 年 1 月奉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命令,以縣為行政單位,自中央達省之一切政令悉由縣 下達於民眾,僅恃一端拱縣城之縣長,殊不能推行盡利,且依縣組織法規定,縣以 下各鄉原定為分劃若干區,各設區公所,係屬地方自治機關,組織既不健全,人選 亦甚雜濫,經費則尤形短絀,地方民眾之視區長無異昔日之團董、莊頭,絕不特加 尊重,是以地方士民之賢良者,多猶豫引避,不肖者則競奔而進,結果各地區長大 都為土劣所把持,執行政令則不足,壓迫民眾則有餘,故縣長與民眾之間,既無居 間聯繫之樞紐,自失指臂相使之效用,致一切政令達縣之後,即等於具文,無法推 進,訓政數年,迄未能樹立憲政之基礎。
因此,委員長曾於豫鄂皖三省剿匪總部頒行「區公所組織條例」,並於頒發該 條例訓令文中詳述過去區制之失當,及是後改善工作之方針,先就剿匪各省試行改 革。實施以來,於編查保甲戶口,徵集壯丁團隊諸項自衛要政,頗著相當成績,惟 以區長人選尚屬取材當地,區制規模,亦未充實,以之積極輔助縣政之發展仍感不 足,認定澈底改善區制,分區設署實為要圖,特制定「剿匪省份各縣分區設署辦法 大綱」,並附訂甲乙丙三種區署編制經費表,令頒布施行,以為縣政確立下層之基 幹,凡區制之性質權力均予根本改造。
該辦法大綱採其要義,約有四端:1、改正其名稱,凡舊時區公所或區辦事處 名稱,一律取消,不復沿用,而改稱為區署,藉以表明此後區署乃為官治之行政機 關,絶非以前之地方自治組織,以矯正往昔區制之觀念,今後之地方下級自治,應 在市鄉行之,於市鄉之上,區無與焉。2、擴大其組織,增加其經費,區長以下酌 設區員書記等職,輔以員司,且皆酌給適合鄉村生活之薪俸,俾能贍家以養廉。3、 提高區長、區員之地位,以有縣長資格者乃許充任,區長並須迴避本縣原籍,以有 相當學識經驗者乃許充任區員,而區長、區員皆加以一定期間之訓練,藉以充實其 治事之能力,且更保障其任期,確定其出路,凡區長、區員任職著有成效,得分別 以縣長、區長任用存記,既足鼓勵其前程之努力,並可儲備確有實地經驗之縣長人 選。4、明定其職掌,所有區中保衛安寧、調查戶口、訓練民眾、指導合作、推行 教育、清丈土地、實施工役、以及一切農林水利等建設工作,暨區內衛生、公安、 交通、經濟、財務之一切縣政,凡與管教養衛有關者,統由區長秉承縣長之命負責 執行,其辦理是否得當,有無成績,則規定由縣長隨時分區巡視考詢,以為獎懲之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