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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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官規」、「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保」及「附錄」等 8 類, 共 111 種,而以總理遺訓、蔣委員長及陳主席訓示冠其首,末附編後說明以便檢 閱。本書由民政廳第一科編輯,縣政人員訓練所發行,初版千冊,分發各縣區具領 備用,此抗戰後區政法規重新彙訂之經過情形。41
第四節 警政
福建省警察始於清末,至民初而漸具規模,惟因辦理不善,且無整體計畫,其 制度亦復朝令夕改,名為因地制宜,實則各行其是。民國 16 年(1927)以前,省 設警務處,總攬全省警政,北伐完成,廢警務處,移歸民政廳管轄,幾經變革,各 縣區仍乏健全組織,爰於 24 年 10 月呈准軍事委員會將全省水陸警察事宜,劃歸 保安處辦理,實行警衛連繫,經數載之整額,漸著成效。茲將近年來辦理經過及各 部門實際工作情形,略述以後。
壹、警察行政 一、水警總隊
(一)組織之變遷及現狀
福建省於民國 3 年設立水上警察廳,外分四署,轄各縣分所。11 年間因經費 無著,縮小編制,旋又恢復。15 年國民革命軍抵閩,裁撤該廳,水警附屬於市公 安局內,轄臺、馬、琯、洪各江。16 年成立福州市水上公安局,直隸民政廳,21 年裁撤,改由省會廈門兩公安局,及各縣政府兼辦。23 年冬,復將兩局水警先後 改組為水警第一、第二兩大隊,直隸民政廳。24 年為便於指揮管理計,先後成立 水警總隊暨水警訓練所,收編閩南各縣自設之水警,並陸續添置警艇、巡輪、哨船 等,人事日上軌道,警力亦漸見充實。
至總隊部辦事人員,原係依照需要情形簡單設置,並無法定編制,迨 26 年間 始照內政部頒布「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之規定,重訂組織規程,於總隊部內設 秘書、督察 2 室,總務、行政、司法 3 組,及偵緝隊等,分掌各部事務;外轄 2 大 隊,2 獨立中隊,即內河特務隊與警艇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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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區政概況》,頁 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