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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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外海各分為 6 保甲區。嗣因不便,廢區存段,凡有水警駐紮地域之水
上保甲,歸該隊辦理,無水警駐紮地域之水上保甲,由各縣區辦理。
2. 組訓義警:自抗戰以來,該隊在福州組成閩江水上義勇警察一隊,在廈 門組成義務義勇兩警察隊,均按戰時警察方案辦理。廈門抗戰之際,該 處義警除殺敵致果者外,餘由第二大隊擇優補充水警服務。至是水上義
勇警察僅存閩江一處而己。
3. 訓練壯丁:福建省港澳紛岐,辦理島嶼社訓事宜,極感不便。該隊於民
國 26 年 6 月間,成立沿海島嶼社訓總隊,分派督練員暨助教等前往長 樂、連江、莆田、惠安、霞浦、平潭等縣屬各島嶼,會同當地保甲人員, 抽選壯丁,編組訓練,計先後 5 期。自抗戰爆發,沿海口岸封鎖,各島 嶼訓練工作,受環境之影響,不得不暫告停頓。爰將一部督練員、助教, 分別辦理輪汽船船員,並水上保甲長壯丁及婦女訓練。
4. 重要案件之破獲:民國 24 年迄今,各隊艇先後破獲漢奸、盜匪及反動 份子販毒走私等重要案件多起。
5. 水上妓艇之管理:民國 25 年 8 月成立水上妓艇妓女管理所,辦理關於 水上妓女一切管戒檢查事項。42
二、福州警察局
(一)組織變遷及現狀
福州為省會,設省會警察廳,附屬於省警務處內。民國 15 年 12 月改稱福州 市公安局,22 年 1 月改組為福建省會公安局,管理省會公安事務。內設秘書、督 察兩處,總務、行政、司法 3 科,及特務組等,並設保安、消防、偵緝、清道 4 隊。 外轄 5 分局、19 分駐所、5 派出所,分掌內外勤務;又附設警士訓練所、遊民習 藝所、婦女教養院、屠牛場檢查所、以及醫院、戒烟醫院、取締妓寮手數料徵收處 等機關。迄 26 年 2 月,遵照部頒「各級警察機關編制綱要」,改名福建省會警察 局,並將分局改冠所在地區名稱。27 年省會遷治永安,復更名為福州警察局,其 編組人數,多仍舊制,經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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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之警政》,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