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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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各 1 人,編審員 2 人。此外,尚有義務職之專科委員 9 人、編審委員 19 人。63 貳、地方教育行政
一、制度沿革
福建省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創立,始自清光緒 32 年(1906),各廳州縣各設 「勸學所」1 處。民國成立後,廳州悉改為縣,仍沿用勸學所制。民國 12 年教育 部令改勸學所為教育局,縣教育局以局長 1 人、視學及事務員若干人組織之。全縣 市鄉應由縣教育局規劃學區,每區設教育委員 1 人,受縣教育局長的指揮,辦理該 學區教育事務。勸學所雖改為縣教育局,惟內部組織仍極鬆懈,全縣教育事業除有 1、2 事務員辦理文牘庶務外,幾全集於局長一身,雖各學區事務,尚有教育委員 處理,但全縣教育整個計畫,往往無法有效提出。國民政府成立後,教育局長地位 日漸提高,而教育局的組織,亦日漸完善,有課長、課員、督學及指導員等。17 年 曾將教育局制改為教育科制,18 年又恢復教育局制,至 19 年又將華安等 17 縣, 改設為教育科,其餘各縣仍舊設置教育局。22 年 7 月,因實施修正各縣政府組織 大綱,為集中事權起見,復將各縣教育局改設為教育科。
民國 23 年 2 月省政府令思明、閩侯、莆田、龍溪、晋江、建歐等 6 縣設局, 其餘各縣仍舊設科,並將教育科列歸縣政府組織之內,遷入縣政府合署辦公。同 年 12 月南昌行營訓令,頒發各縣政府裁局設科大綱限期實現,其大綱第 4 條云: 「縣政府設秘書 1 人,分設三科,以數字別之,各置科長,教育、建設兩項事務, 應併一科,以期密切合作。」其第 5 條云:「承辦教育、建設事務之佐治人員(即 科長)應具有各項專門資格或有相當之學識經驗,並得酌設督學、技士等職,以 為辦理教育建設之用。」24 年 10 月乃開始實行新定「縣政府暫行組織章程」,於 縣政府之下設置第三科處理教育、建設兩項事務。惟此項建教併屬一科的新制度, 雖可使建教兩方相需相應,密切合作,但負全縣教育之責者,除縣長外,僅設 1 個科長而兼管建教兩科之事,不特難覓此類建教兼精的人才,且業務繁多,不免 有顧此失彼之虞。建教合科試行 1 年之後,甚感不便,故特呈奉中央核准自 25 年 7 月起改為第三科,專管教育,並將建設職務移歸第一科兼任。此外,各特種 區署先後組織成立,關於區內教育事務,依「福建省特種區組織規程」第 5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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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五年來教育行政》(福建:編者,1939),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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