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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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福建省的地方小學教育未能如預期的進展,28 年之際除逐年設法增加各縣的 小學教育補助費及派員切實整理各縣教育經費外,復決定全省各縣自 26 年度起, 一律試行中心小學區制,各縣應就轄內的行政區或警區,分別設立中心小學 1 所, 以為地方初等教育的中心輔導機關,而謀小學教育質的改進。前面所述的中心小 學,除具普通小學的應有職責外,並以下列各項為其主要任務:1、輔導區內小學 私塾的教學訓導事宜;2、供區內小學教員及塾師的參觀實習;3、協助政府規劃區 內教育改進事宜;4、視導區內小學及私塾,每學期至少 2 次;5、組織區教育研 究會,督促區內教員的進修;6、聯合區內各校舉行成績展覽會、運動會,及其他 各種集會;7、辦理區內教育調查事宜。
關於中心小學的設立、教職員的任用、待遇、服務及獎懲、及中心小學校長的 視導等事項,都有統一的規定,面對於中心小學校長的人選特加注意,為增進其學 識及辦事能力,以期達到中心小學制的目的起見,特由省設班訓練後派充之。計算 全省應設中心小學 240 校,據報設立者,已達 194 校,其餘亦在積極籌設中。65
第三節 中等教育 壹、中學教育
福建省中學依其性質,可分為省立、縣立、以及私立 3 種。民國 11 年(1922) 以前,修業年限定為 4 年,即所謂舊制中學。11 年後全國學制改革,中學修業年 限分為高、初兩級,計各 3 年。惟當時福建省教育經費未甚充裕,師資設備均感缺 乏,除少數省立私立學校添設高中外,其縣立中學則僅辦理初級中學而已。
民國 15 年閩省隸屬國民政府後,始召集全省教育改造委員會,分區設立高級 中學,將原有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併入辦理,稱高中師範科及農科、商科等,私立 中學一律飭辦立案手續。惟高中各科以性質不同,訓練方法有異,混合辦理不無困 難,因而於 17 年將高中職業科改為職業學校,高中則僅剩師範科與普通科兩種。 19 年全國第 2 次教育會議後,師範教育獨立漸成趨勢,福建省為應時代要求,將 省立高中師範科改為師範學校。私立高中師範科飭令停招新生,辦至原有學生畢業 後結束。至 22 年新規程頒布,高初中基礎予以確定。茲將各種中學沿革分述於下。
65 福建省政府編,《福建省五年來初等教育》(福建:編者,1939),頁 1-5。 2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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