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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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一、福建省政府為培植醫學專門人材起見,特依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 設立福建省立醫學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第二章 編制
 二、本校修業年限為五年,前四年為修學期間,後一年為實習期間。
 三、本校附設福建省立醫院,以為學生實習之所,其組織規則另定之。
 四、本校附設高級護士職業學校,造就護士人材,其規則另定之。
第三章 組織
五、本校設校長一人,綜理全校校務,由省政府咨請教育部聘任之。 六、本校設教務主任及秘書各一人,事務員五人至十人由校長聘任之,秉承校長
分別處理全校教務及事務(附本校組織系統表)。 七、本校各學科各設主任一人,教員若干人由校長聘任之。 八、本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一切重要校務。 九、校務會議由校長、教務主任、附屬省立醫院院長、秘書、各學科主任及教員
   代表組織之。
 十、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由校長指定有關係職教員列席。
十一、校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四章 教務會議
十二、本校設教務會議,討論關於教授及實習一切事宜。
十三、教務會議由校長教務主任,各學科主任及教員組織之。
十四、十四·教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五章 委員會
十五、本校設置左列各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
   (二)招生委員會
   (三)出版委員會
   (四)圖書委員會
   (五)衛生委員會
(六)公費學額委員會
(七)畢業考試委員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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