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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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軍事復員 壹、安置編餘失業官兵
自民國 34 年(1945)夏季國軍開始整編後,軍委會及軍政部即頒布「戰時編 餘官兵安置辦法暨施行細則」飭將編餘軍官送各軍事學校與軍官縱隊受訓,是項命 令因戰時交通阻塞,延至 9 月以後始先後奉到,旋擬訂「福建省收容各地編餘失業 軍官轉業辦法」及「福建省各縣市復員時期失業軍民安置辦法施行細則」開始辦理 福建省及各地編餘失業官兵之安置。軍官部分由保安司令部設軍官隊收訓,12 月 間,復由第三戰區軍官總隊撥來編餘官佐 76 員,已先後分派各機關轉補任用。35 年 1 月奉頒「編餘及無職業軍官收訓辦法」,遵飭省訓練團設軍官隊辦理登記收訓 事宜,原由保安司令部收容之編餘官佐一併移送該隊,總計該隊收容失業軍官共有 1,800 餘人,均予以轉業訓練,照中央規定使之就業,並由福建省政府予以保障; 不願受訓者均請中央分別辦理退除役,選調還鄉就業,等其逾期未報到者,亦向中 央請求特别收容中。
至於士兵部分則送保安團隊收補,其不願前往者分别安置如下:一、移送康樂 新村從事農工生產。二、就福清縣海口圍墾海塘、邵武、將樂、明溪、漳浦、南靖、 龍溪等縣撥地墾殖,並配給農具、種子及住屋。三、凡有技藝者如縫工、鞋工、泥 水匠工、竹工、石工等分别介紹職業,及貸予小本貸款,以資謀生。
貳、辦理青年軍復員
福建省青年軍復員委員會於民國 35 年 5 月 11 日成立,由福建省政府主席兼 主任委員,省黨部主任委員、省青年團支團部幹事長分兼副主任委員,並聘各機關 社團首長 25 人為委員,設正、副總幹事各 1 人、秘書 3 人、專員 5 人,並分設總 務、輔導、招待、交通 4 組,所有人員均係調派各有關機關職員擔任,不支薪津。 至各縣市青年軍復員委員會,除金門縣因無青年志願兵請免設立,及長樂縣未據報 成立外,其餘 66 縣均已先後成立辦理青年軍復員事宜,其業務說明如下:
一、辦理復業就學:中央分發福建省復業人數計 1,020 人,均經填發復業通知 書交由各復員青年軍轉向原服務機關報到復職,其復業人員向原服務機關報到後, 間或有組織變更或職務被裁,原機關不予復業者,爰經依照「青年軍志願兵復員就 業實施細則」之規定,通知原服務機關照規定准予復業,或設法安插至復員青年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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