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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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3-2-6:民國 39 年 2 月 7 日婦聯會勞軍團赴金門勞軍情形 資料來源: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提供,編號:HU2015.01.0677.09.A01。
第四節 警察行政
福建省警政,在省係由政務處第一科主管,金門縣設有警察局,組織系統分督 察、秘書二室,一、二、三課及刑警隊,分別掌管行政、司法、保安、刑事等業務。 編制員額為局長之下置秘書、督察長、課長、刑警隊長等人員,連同巡官、巡佐、 警員、刑警隊員名額共計 42 員。嗣為加強警力配備,福建省政府並經核准於 45 年(1656)年內設置金城、沙美、山外、琼林、烈嶼等 5 處分駐所(民國 45 年 7 月省政府遷臺後,該 5 分駐所已由金門縣政府設置完成)。至連江、長樂、羅源各 縣警政工作,則由縣政府軍事科兼辦,暫未設置警察機構。
壹、處理違警及刑事案件
福建省政府對於警察人員處理各項案件,著重指示事前之防範,並注意執行 時保持良好之工作態度,嚴禁違法刑求予民眾惡劣之印象,其於警察人事制度之 確立,警察教育之實施,及警察人員操守之砥礪,偵查技術之講求,與突發事件 之緊急措施等,均積極督導實施,以期達成「安內唯警」之使命作為反攻大陸後 建警工作之藍圖。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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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臺北:福建省政府,1965),頁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