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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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3-2-19:民國 45 年 6 月止福建省金門縣違警案件統計表
44 年
45 年 6 月
總計
妨害安寧秩序
妨害交通
妨害公共衛生
妨害風俗
妨害公務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違警營業
聚眾賭博
377 225 18 9 122 20
57 70 14 5
2 36 21 18 80 28 14 34
誣告偽證偽造文書 2
其他 3 5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8。
■ 表 3-2-20:民國 45 年 6 月止福建省金門縣刑事案件統計表
總計 煙毒 妨礙風化 詐欺 貪汙瀆職 恐嚇 共諜 妨害婚姻 殺人 其他
44年 38 10 11 3 8 4 1 1 1
45年6月 26 7 5 7 2 1 1 1 2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8。
貳、肅清煙毒
福建省金門縣於抗戰期間淪敵多年,其時日軍強迫種植罌粟製造鴉片,遺禍甚 深。勝利後經嚴厲查禁,已不復有種植製造鴉片情事,其他非法運藏售吸鴉片毒品, 亦經厲禁,唯未盡根絕。民國 44 年 6 月,總統頒布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後,福 建省政府復飭各縣衛生院所成立戒菸所,一面製發禁菸宣傳標語,飭縣利用村里民 大會廣事宣傳,以收實效,計金門縣自動申請登記施戒煙民 5 名,另煙癮嫌疑者
52 名;連江縣登記煙民 36 名,長樂縣 16 名,全省共計 110 人,除金門縣自動申
請施戒煙民 5 名,由該縣衛生院於 44 年 9 月施戒完畢外,金門縣有煙癮嫌疑者, 由該縣衛生院於 44 年 8 至 10 月分批予以調驗,每批調驗時間兩週,採「一般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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