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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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於適中地段分設兌換站及巡迴收購,使人民更獲便利,防止商人居間剝削,種植 高粱肥料,由金門縣農會向農復會貸款購貨,福建省政府協助其運輸,使肥料供應 無缺。此外,駐軍種植部份,由府無息貸與種子,自改善辦法公布之後,軍民踴躍 栽種,據初步調查高粱產額可達 80 餘萬市斤,一般預計收成可逾 1 百萬市斤,約 比去年增產一倍以上,小麥產量因初時遭旱,收成欠佳。
金門縣的高粱產量增加,福建省政府為調劑金門民食獎勵農業生產,乃訂定 「收購金門高粱暫行辦法」69。
一、42 年度金門出產高粱,除民間自用外,悉由省府分期分區收購,撥充為 製酒原料,非經省府核准,不得外銷。
二、省府收購高粱以每市斤為原則,但為顧及各生產單位,解繳肥料價款便利 起見,以實物或代金 5 成發給。其代金標準由省府按期公佈之。
三、各高粱生產者兌換米食應自備交通工具,送交省府指定倉庫驗收,由經收 倉庫給據自備麻袋,向金門縣政府指定倉庫洽領食米。
四、兌換糙米由省府指撥專款,交金門縣政府向臺洽購轉發。 五、收購各級隊部高粱以團級(配屬部隊自為一單位)為單位由團部辦理。軍 (師)直屬部隊由軍(師)部辦理,分別集中,分兩期運交九龍酒廠倉庫
驗收給據。 六、收購民間高粱以鄉鎮為單位,各鄉鎮公所分別級中運交九龍酒廠倉庫驗
收給據。前項烈嶼鄉軍民運送高粱,如水上運輸工具發生困難,得請求協
助解決。
七、收購高粱部隊自 9 月 16 日至 10 月 10 日為第一期,10 月 11 日至 10 月
底為第二期。
八、收購民間高粱日期如下;11 月分收購烈嶼鄉,12 月分收購金山鄉、金城
鎮,43 年 1 月收購金寧鄉,2、3 月分收購金沙鄉級金湖鄉。 九、收購自軍民高粱,除代金憑驗收單據向第六收支組先行兌款外,其換發食
米期間應於臺灣購運到金後,由省府公告,憑據向指定倉庫具領。 十、本島所產大小麥為數無多,對於軍民糧食,亦無重大補助,為求增加生產
          特併合收購高粱辦法,於規定期間內,一併收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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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正氣中華報》,42年9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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