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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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經濟清寒者。 三、操行體育成績列乙等以上。 四、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
凡符合上列規定,並未享受政府公費待遇者,得於規定期填送申請書附繳在學 學業及操行、體育成績單,送由肄業學校彙送福建省政府核定得獎名單,如申請人 數超出預定名額,即按各校申請人數比例分配得獎名額,並按申請人成績高低核定 得獎名單。
■ 表 3-5-10:民國 44 年度福建省政府歷年核發閩籍在臺大專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統計表
44 學年第一學期 78 39,000.00 78 39,000.00 福建省政府獎學金每名 500 元。
44 學年第二學期 100 50,000.00 100 50,000.00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21。
拾貳、華僑子女教育
金門縣國民學校畢業學生,升學者約佔 40%,升學率低弱之主要原因:一為 金門僅有中學 1 所,收容量有限,二為該縣原係僑鄉,土地貧瘠,大部居民均靠僑 匯以維生活,自僑匯中斷,求學費用自感困難,據調查僑眷子女,因生活困難未能 入學及無法升學者計 612 人,在校肄業之僑眷子女 1,927 人中,在學費用困難者 竟佔 516 人。
■ 表 3-5-11:在學華僑子女統計表
男 1,315 人數 女621 合計 1,936 男 974 女 1 合計 975 男 355 女 161 合計 416
   學年學期
     獎學金 得獎人數
     金額 (臺幣元)
     合計
    備考
  人數
    金額 (臺幣元)
                        僑居海外直系親屬人數
僑匯中斷後在學費用困難者
備考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編印,《閩政十年》,頁貳-21。
長樂羅源連江等縣無僑眷。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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