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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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年 6 月 19 日將「福建省政府暫行組織條例」修正為「福建省政府組織規 程」,組織除設 3 組外,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另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 會。在員額編制方面,由於增設人事、主計、政風等 3 室,員額為 42 名,訴願審 議委員會員額另計。4
86 年第 4 次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至 87 年 12 月 21 日撤銷「省 縣自治法」,將省政府移除自治法人地位,無實行地方自治或監督施政的權力,簡 併改組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立法院並於 88 年 1 月 13 日通過「地方制度法」,以加 強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同年 8 月 25 日廢止 85 年 6 月 19 日訂定發布之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新訂「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依據規程第 2 條規定:福建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福建省行政事務之處理、監督事項; 中央及地方事務之承轉事項;省縣自治之協調、監督事項;福建省大陸地區各地計 畫資料之蒐集編審及方案設計事項。依法律規定由福建省主管或執行事項,得委託 中央主管機關或授權縣政府辦理之。
在組織職掌方面,下設 3 組,分別辦理上述所列事項。另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主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由現職人員調兼之。員額編制方面,置委員 7 至 11 人,其中 1 人為主席,組織福建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主席及委員均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置秘書長 1 人,由福建省政府委員兼任,承主席之 命,處理福建省政府事務。另置參議、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辦事員等,共 43 人。5
9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增列第 11 條為應業務需要,得依相關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福建省政府組 織規程鎖定員額內派兼之。員額異動部分為,置組長、參議、消費者保護官、秘書、 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人事室下置主任、專員、組員等;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4 《行政院公報》,2 卷 25 期,頁 3。
5 《行政院公報》,5 卷 34 期,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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