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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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組員等,共設 46 名。6 民國 95 年時,修正員額編列為「福建省政府置組 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等,共計 45 名。7
95 年時,福建省政府設第 1 組、第 2 組、第 3 組、人事、會計、政風等 3 組 3 室。第一組業務職掌為監督縣民政、勞工行政、地政、役政、警政、消防、文教、 衛生醫療、環保、社會福利、人民團體、民俗古蹟及福建僑民事務、新聞等工作。 第二組負責監督縣財政、稅務、經建、工商、交通、觀光、水資源、農、林、漁牧、 公共工程、國民住宅、都市計畫、研考、考核管制、各項會議記錄等工作。第三組 掌管一般綜合事務、資訊管理、文書檔案管理、協調聯繫及總務、出納事務,以及 不屬其他各組事項。人事室負責人事管理事項、省府組織及人力資源發展管理。會 計室負責歲計、會計、統計及主任人事業務。政風室主管政風人員任免與考核、政 風法令宣導與法紀教育、防貪肅貪與行政革新、維護公務機密與安全措施、糾舉違 常與協助疏處陳情請願事件。8
98 年 3 月 24 日修正「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第 2 條修正為福建省政府為行 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監督縣自治事項;執行福建省 政府行政事務;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第 3 條修正為福建省政府置委 員 9 人,組成福建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 1 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 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 四條規範委員會議議決監督縣自治;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主席交議事 項;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福建省政府組織為 3 組, 人事、會計及政風等 3 室。人員方面,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等,共 40 人。9
106 年時,福建省政府組織與編制置為主席 1 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綜 理省政業務,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又置秘書長 1 人,承主席之命,處理 福建省政府事務,另置參議及秘書,承主席、秘書長之命,擬辦交辦事項。下設 3 個業管組,置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第一組依法辦理監督縣民政、勞 工行政、地政、役政、警政、消防、文教、衛生醫療、環保、社會福利、人民團體、
6 《行政院公報》,7 卷 50 期,頁 6-7。
7 《行政院公報》,12 卷 33 期,頁 5809-5810。
8 福建省政府網站,http://www.fkpg.gov.tw/committee.php。 5
9 《行政院公報》,15 卷 54 期,頁 11843-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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