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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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州的層級,在設置初期並未定等第。元世祖至元 3 年,定 1 萬 5 千戶以上 者為上州,6 千戶之上者為中州,6 千戶之下者為下州。到元軍攻滅南宋後,至元 20 年定江南之地的州,5 萬戶之上者為上州,3 萬戶之上者為中州,不及 3 萬戶 者為下州。上州由達魯花赤和州尹並為長官,前者由蒙古人擔任,後者由漢人、南 人擔任;中、下州的長官則改為州尹為「知州」。不同等第的州,官員品秩和組織 編制各有不同。
縣是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最基層層級。元世祖至元 3 年,元廷定 6 千戶之上 者為上縣,2 千戶之上者為中縣,不及 2 千戶者為下縣。至元 20 年,元軍攻滅南 宋後,定江淮以南之縣,3 萬戶之上者為上縣,1 萬戶之上者為中縣,1 萬戶之下 者為下縣。縣的長官為達魯花赤和縣尹,達魯花赤高於縣尹,原則上由蒙古人擔任。 不同等第的縣,官員品秩和組織編制各有不同。縣轄下另設有巡檢司,置巡檢 1 員, 秩九品。45
■ 圖 1-2-1:1280 年元路府州縣圖 資料來源:福建省政府,《福建金馬一百年》,頁 21。
45 宋濂等,《元史》,卷 91〈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 1 27
   第壹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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