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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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廷奏事,或向下級地方行政機關傳達政令及督促下級官府;知印、典吏、書佐是 公文管理吏員,負責掌管印信及公文書保管等事務。
此外,行省還有檢校所、照磨所、架閣庫、理問所、都鎮撫司等 5 個直屬機 關。檢校所置檢校 1 員,從七品;書吏 2 員,負責檢核行省司曹公事,稽考糾正 案牘謬誤。照磨所置照磨 1 員,正八品,掌錢穀出納、營繕料例之事,類似會計的 角色。架閣庫置管勾 1 員,正八品,掌負責行省之文書案牘儲藏。理問所置理問 2 員,正四品;副理問 2 員,從五品;知事 1 員;提控案牘 1 員,掌理各省刑獄之 事。都鎮撫司置都鎮撫 1 員,副都鎮撫 1 員,直屬平章政事,負責協助統轄、提 調行省內的軍隊。41
元朝是以蒙古族入主中原,實施種族差別政策,將治下人民分為蒙古人、色目 人(西域諸國人)、漢人(原金朝統治下之民,包括漢人、女真人、契丹人、高麗 人等)、南人(原南宋統治下的漢人)等 4 等。在官員任命上,通常以蒙古人為正, 漢人、南人為副。以行省官員來看,丞相、平章軍政事大多是蒙古人,漢人或南人 大多最高僅能擔任右、左丞或參知政事。以福建行省為例,在已知的 17 名平章政 事,漢族只占 4 人,元末的陳友定更是唯一的南人,陳友定是擔任此要職,主要是 元廷必須倚靠其在地勢力平定叛亂而任命,算是特例。42
儘管行省制長官採合議制,已是防止地方權力過大的設計,元朝在行省的行政 組織之外,尚設置「行御史臺」,作為地方行政組織的監察機關,計先後設有江南 諸道、使陝西諸道兩個行御史臺。
江南諸道行御史臺設於元太祖至元 14 年(1277),初名江南行御史臺,治所 先是設在揚州,後改在杭州,又徙江州,最後定在建康(今南京),初置大夫、中 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各 1 員,統轄 8 個道的提刑按察司。元代的道,屬於監 察區域名稱,而非行政區域名稱。至元 28 年,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元成 宗大德元年(1277),江南行御史臺定名為江南諸道行御史臺,監察江浙、江西、 湖廣等 3 省,統江東、江西、浙東、浙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福建、海南 等 10 道。江南諸道行御史臺組織設大夫 1 員,中丞 2 員,侍御史 2 員,治書侍御
41 翁苡紋,〈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之建置與布政使執掌〉,頁 16-18。 1
42 唐立宗,〈陳友定與元末福建地方政局(上)〉,《大陸雜誌》,第 100 卷 1 期(89 年 1 月),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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