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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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時部分地區尚置有掌理軍政的「行樞密院」職位,行省長官未必兼有
軍事大權。至元 31 年忽必烈去世,元成宗繼位後,罷湖廣、江西等地行樞密院職
位,併入行省之中;元成宗大德 2 年(1298),元廷進一步確立行省的軍事職權,
至此,行省不但確立為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行省長官亦掌握地方最高的軍政 權力。40
貳、行省的組織
行省的組織與中央中書省的組織相仿,僅人數和品秩低於中央機構。行省的基 本官制為:每省置丞相 1 員,從一品;平章政事 2 員,從一品;右丞、左丞各 1 員,正二品;參知政事 2 員,從二品;郎中 2 員,從五品;員外郎 2 員,從六品; 都事 2 員,從七品。
行省的決策採取合議制,丞相、平章政事、右左丞、參知政事都有討論政務的 權力。丞相理論上是行省的最高長官,但為避免地方專權,僅有少數行省置有丞相 職位,不設丞相的行省,兩名平章政事便成為最高長官,除掌理地方民政、財政、 司法、教育等事務外,尚有提調軍馬的權力。平章政事之下,設置右丞、左丞各 1 員,佐理平章政事,類似地方上的副宰相,右丞地位高於左丞,但負責的事務相同; 右丞、左丞之下為參知政事,雖可參與政務討論,但實際上平章政事和右丞、左丞 才是主要的政策決策者,參知政事多是在政策方向確立後,負責政策的謀劃和執 行。
在決策官員之下,郎中、員外郎、都事是幕僚官員。其中,郎中是幕僚之長, 協助行省長官處理政務及處理省內的一切庶務,並負有裁決幕僚官員決議的權力; 員外郎和都事基本上都是奉命行事的職位,主要負責案牘的整理及公文之起草。
行省最基層尚有掾史、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通事、譯史、宣使、知印、典 吏、書佐等編制。掾史、蒙古必闍赤、回回令史屬於案牘吏員,掌文書案牘之調發、 檢核等職務,亦可為行省長官出謀劃策,佐理政務;通事和譯史屬翻譯吏員,須通 曉蒙文、回回文及漢文,負責政令的翻譯工作;宣使為傳達吏員,負責代表行省赴
40 翁苡紋,〈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之建置與布政使執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 2017),頁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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