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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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而言,明初的行省制度與元代相差不大,許多官職多所雷同。除行政權外, 至正 16 年,朱元璋於江南行省設置省都鎮撫,隸屬於行省,統轄行省兵馬,因而 行省還兼有軍事權。洪武 3 年,明太祖在部分行省開始設立行都督府或都衛指揮 使司,不隸屬於行省,行省的軍事權逐漸與行政權脫離。洪武 6 年,明廷正式廢除 都鎮撫司,行政權與軍事權分立,幾乎確立。
此外,朱元璋自立為吳王時,延續元朝,以「道」為地方監察單位,設置各道 按察司,主地方監察之權。按察司設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 品。74 要之,明初地方制度已略具有行政、軍事、監察三權分立的規模。
在行中書省外,尚有都轉運鹽使司、鹽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等機構設立,直 屬於行省。都轉運鹽使司掌鹽監之事,始置兩淮,後陸續設兩浙、長蘆、河東、山 東、福建等 5 處都轉運鹽使司。各司設都轉運使 1 員,為首長,其下置同知、
副使、運判、經歷、知事、照磨、綱官等職。各司下轄若干鹽場,各鹽廠設司 令、司丞、百夫長等職。
鹽課提舉司之設置,始於元太祖洪武 2 年的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後陸續設 立四川、廉州、楚雄、姚安、安寧、察罕腦兒等 6 處鹽課提舉司。各司置提舉 1 人, 為首長,下置,同提舉 1 人,副提舉無定員,吏目 1 人,庫大使、副使各 1 人。 各司下轄,各鹽倉大使、副使各 1 人;各鹽場、井鹽課司,置大使、副使,並 1 人。
市舶提舉司始置於朱元璋自立為吳王時,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置提舉 1 人,為首長。下置副提舉 2 人,吏目 1 人。洪武 3 年,廢太倉、黃渡兩市舶司; 洪武 7 年,再裁撤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廣東之廣州等 3 市舶司。75
朱元璋起兵初期,隨著地盤的擴張,改元代置於各地的「路」改為「府」,地 方行政制度形成行省—府—州—縣四級制,部分州直屬於行省,稱為「直隸州」, 部分州不轄縣。
府置知府 1 人,掌 1 府之行政。下置同知、通判、推官、經歷、知事、照磨、 檢校、司獄等職。洪武 6 年,分天下府為 3 等:糧 20 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 三品;20 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10 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不 久,各府不分等第,知府並為正四品。
74 張廷玉等,《明史》,卷 75〈志第五十一.職官四〉。 1
75 張廷玉等,《明史》,卷 75〈志第五十一.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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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