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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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置知州 1 人,為州之長官。下置同知、判官、吏目等職。所轄不到 30 里且 無轄縣的州,裁同知、判官;所轄不到 30 里有轄縣的州,僅裁同知。
縣置知縣 1 人,為縣之長官。下置縣丞、主簿、典史等官職。朱元璋自立為吳 王時,定縣為 3 等:糧 10 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6 萬石以下為中縣,知 縣正七品;3 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不久,各縣不分等第,知縣並為正七 品。76
貳、承宣布政使司之建立
元太祖洪武 9 年(1376)6 月,朱元璋改革地方制度,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 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當時,全國共分為北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 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等 12 個布政使司。洪武 15 年,明朝 攻下雲南,增設雲南布政使司。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改北平為「北京」;永樂 2 年,撤銷北京布政使司,其所統轄領地改直隸北京行部。永樂 5 年,置交趾布政 使司(今越南);永樂 11 年,再新設貴州布政使司;永樂 19 年,明成祖遷都北京, 並撤銷北京行部,原所統轄領地改直隸六部,為有別於原來首都南京,乃稱北京所 轄為北直隸,南京所轄為南直隸。明宣宗宣德 3 年(1428),裁撤交趾布政使司。 至此,明朝分全國為南、北兩直隸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 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 13 個布政使司,成為定制。77
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 1 人,並為一省長官,以左布政使為尊。下置左、 右參政,左、右參議,因事添設,各省員額不定,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 利、撫民等事,並分守各道。設「經歷司」為掌管文書往來機構,置經歷 1 員、都 事 1 員。設「照磨所」為文書管理機構,置照磨 1 員、檢校 1 員。設「理問所」, 負責法律刑名檢核工作,置理問 1 人、副理問 1 人、提控案牘 1 人。設「司獄司」 掌理獄政,置司獄 1 人。另有庫、倉、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負責鑄錢)、織 染局等機構,各設大使 1 人、副大使 1 人。
其後,有鑑於布政使司轄區過大,以參政、參議分司諸道,而有督糧道、督冊
76 張廷玉等,《明史》,卷 75〈志第五十一.職官四〉。
77 張廷玉等,《明史》,卷 40〈志第十六.地理一〉、卷 41〈志第十七.地理二〉、卷 42〈志第十 八.地理三〉、卷 43〈志第十九.地理四〉、卷 44〈志第二十.地理五〉、卷 45〈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卷 446〈志第二十二.地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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