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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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等 13 個都司。另設有 陝西、山西、福建等 3 個行都司。
各都司置都指揮使 1 人為首長,下置都指揮同知 2 人,都指揮僉事 4 人。設 經歷司執掌文書往來,置經歷、都事等職。設斷事司掌軍法訴訟,置斷事、副斷事、 吏目各 1 人。置司獄司掌獄政,置司獄 1 人。尚有倉庫、草場等設置,各置大使、 副使各 1 人。行都司編制與都司相同。
此後,都司、行都司屢有增廢。洪武 13 年,改大都督府為五都督府,五都督 府分統諸軍都司。其中,浙江都司、山東都司、遼東都司隸左軍都督府;陜西都司、 陜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廣西都司、雲南都司、貴州都司隸右軍都督 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隸中軍都督府;興都留守司、湖廣都司、湖廣行都司、 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廣東都司隸前軍都督府;大寧都司、萬全都司、 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隸後軍都督府。至明宣宗宣德年間,全國計有 16 個都司 及 5 個行都司。
各都司轄下置有若干都衛,每 1 都衛轄 10 個千戶所,每千戶所轄 10 個百戶 所。都衛置指揮使 1 人,下置指揮同知、指揮僉事、鎮撫等官職。設經歷司、倉為 下屬機關。千戶所置正千戶 1 人、副千戶 2 人、鎮撫 2 人、吏目 1 人,所轄百戶 所,置百戶 1 人。80
參、巡按督撫制度的制衡
明朝的地方制度,是由布政使司、按察司、都司三權分立,合稱「三司」。在 三司之外,明初,朝廷還會派巡按御史至地方巡視,但情況並不普遍,主要只是 作為對地方監察制度的輔助。明太祖洪武 15 年,分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 北平、山西、陜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等 12 道,各道置御史 或 5 人或 3、4 人,秩正九品,不定期巡視地方。此後道的數目屢有增減。洪熙 元年(1425),定巡按在 8 月出巡。81
80 張廷玉等,《明史》,卷 76〈志第五十二.職官五〉。
81 張廷玉等,《明史》,卷 73〈志第四十九.職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