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戰地36金馬戒嚴民主運動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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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管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法令
民國37年5月9日政府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38年5月 20日「臺灣省戒嚴令」生效。38年5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 叛亂條例」,以防堵中共勢力的滲入。
38年「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立,至43年7月改組為「國家安全 局」,統籌各情報機關。47年5月15日,將34年9月成立的臺灣省警備 總司令部合併臺灣省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戌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 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等機構後,改組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與調查局成為監控臺灣社會的主要機構。在法令頒布與情報機關的成 立下,形塑戰後臺灣的戒嚴體制,並釀成諸多白色恐怖政治案件。
39年6月13日,政府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根據該條 例,只要有匪諜嫌疑者,治安機關可以逮捕之外,相牽連案件,不分 犯罪事實輕重,一概由匪諜案件軍事審判機關審理,也使得所謂匪諜 嫌疑者或是匪諜案件皆移由軍法審判,乃戒嚴期間造成白色恐怖之主 要法令之一。80年5月24日,立法院通過廢止該條例。
依據「戒嚴法」規定,在宣布戒嚴期間,政府為便利戰時管理, 人民自由與基本人權,包括集會、結社、言論、出版、旅遊等權利 被限縮,即所謂黨禁、報禁、海禁、出國旅遊禁等,在此段時期言
論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 用相關法令條文對中國共產 黨人、政治上異議人士進行 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 決,此間臺灣常有人突然失 蹤,不時傳出冤獄,被稱為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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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總統宣告終止動戡時期的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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