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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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治 18 年,清廷諭令各省各設總督 1 員,駐在省城,同時展開巡撫整併工作; 至康熙 4 年,巡撫整併到每省各置 1 個巡撫,形成每省總督、巡撫各置 1 員,由 總督掌軍政,巡撫掌民政之情況。
不過,每省均置 1 員總督和巡撫的,且分掌軍、政情況並未持續太久,康熙 4 年,清廷便開始著手進行總督整併工作,至康熙 26 年,全國 18 個省,有直隸、 山東、河南、山西等 4 省沒有總督管轄,其他 14 個省,分由川陝、浙閩、兩江、 湖廣、兩廣、雲貴等 6 個總督管轄,每名總督管 2 至 3 個省;而巡撫的部分,仍 維持每省設 1 個巡撫的架構。113
康熙中期以後,總督和巡撫逐漸脫離中央派遣官的形式。最晚到雍正皇帝即位 之初,總督已被雍正皇帝視為「封疆大臣」,巡撫則被認為「封疆之責,惟撫臣為 重」。114 雍正朝以後至乾隆初年,總督、巡撫不僅常被視為地方實缺官,並且是地 方官之首。乾隆 13 年,乾隆皇帝議准,「外官官制向以布政使司領之,但督府總 制百官,布、按兩司皆其屬吏,應首列督府,次列布、按」。總督、巡撫確立為清 代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而布政使和按察使督撫的下屬。115
總督、巡撫雖並稱為督撫,但明定的官秩和職掌並不相同。總督是從一品,掌 「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巡撫是從二品,掌「宣布德意, 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覈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116 由是觀之,總 督官秩比巡撫高,且比巡撫多掌握軍政大權。但總督和巡撫互不隸屬,且多數巡撫 均會加「提督銜」及「節制兵馬銜」,總督、巡撫又都有參劾官員,直接上報朝廷 的權力。因此,總督、巡撫僅是官秩不同,職權並未差異太大,且具有互相監督的 功能。此外,總督、巡撫雖然位高權重,但衙門均未設職能組織,省內事務仍須仰 賴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來執行,又具有防止督撫專權的效果。117
113 陳連域,〈盛清時期的布政使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頁 33- 34。
11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 1 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 頁 1-3。
115 托津等,《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20(臺北縣:文海,1991),頁 14。原著於 1818 年刊 行。
116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116〈志第九十一.職官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 3336。 原著於 1928 年出版。
117 陳連域,〈盛清時期的布政使研究〉,頁 47。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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