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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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司或置運同(從四品)、或置運副(從五品)、或置監掣同知(正五品)為主管, 提舉司或置提舉(從五品)、或置運判(從六品)為主管。都轉鹽運使司和鹽法道 轄區內,各置若干數目的鹽課司,即鹽場,置大使,正八品。部分都轉鹽運使司和 鹽法道轄區內,尚設鹽引批驗所,置大使 1 名,正八品。或置巡檢 1 員,從九品。 亦有經歷、庫大使、知事等職設立,惟每個都轉鹽運使司和鹽法道設置的情況不盡 相同。122
省的下級行政機構為府或州,但在省和府、州之間,又置有「道」,置道員為 主官。道並非正式行政政區,或轄一府,或轄數府,大者轄區有達一省者。
清初道的出現,是延續明朝,由布政使司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按察使司副使、 僉事分巡各道,因此分守道和分巡道都會加上參政、參議或副使、僉事的職銜,形 同兩司的下屬官。乾隆 18 年,分守道和分巡道撤銷參政、參議或副使、僉事加銜, 並定官秩為正四品,成為直屬於督撫的實官,不再附屬於兩司。
除分守道、分巡道外,因專職不同,也有不同的道設置,如鹽法道、督糧道、 巡海道、兵備道、驛傳道、河工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同樣置道員 1 名, 官秩正四品。如加按察使等頭銜,則官秩可提升。123
參、府州和縣廳的制度
清代正式的第二級地方政區是府和州。府置知府 1 人,清初為正四品,乾隆 18 年改從四品。下置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均無定員。其屬機關:原則 上設經歷司,置經歷 1 名,正八品,知事 1 名,正九品。設照磨所,置照磨 1 名, 從九品。設司獄司,置司獄 1 名,從九品,但事少的府可以不置。知府為一府之 長;同知、通判,分掌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夷等職 務。
州分為直隸布政使司的直隸州,和受府管轄的散州,直隸州地位與府相同,散 州地位與縣相同。直隸州和散州均置知州 1 人,清初為從五品;乾隆 35 年改直隸 州知州為正五品,散州知州仍為從五品。知州之下,置州知,從六品;州判;從七 品,均無定員。其屬機關:置吏目,從九品。知州掌一州治理。州同知、州判,分
122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116〈志第九十一.職官三〉,頁 3344-3345。 1 123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116〈志第九十一.職官三〉,頁 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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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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