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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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等職。吏目掌司奸盜、察獄囚、典簿錄等事項。 縣、廳是最基層的政區。縣置知縣 1 人。正七品;縣丞 1 人。正八品;主簿無 定員,正九品;典史 1 人,未入流。知縣為一縣之長。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
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如在未設縣丞、主簿之縣,尚須兼領其事。 清初本來廳的設置,其後因府同知、通判在新開發地區設防,並兼理民政,而 成為正式的政區。廳長官為同知或通判,同知官秩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均比知 縣為高。因任務不同,而會在同知或通判職稱前加上任務職銜,如撫民同知(通 判)、捕盜同知(通判)、海防同知(通判),臺灣尚置有理番同知,專職處理原住
民事務。124 縣之下所屬機構,有巡檢司,置巡檢,從九品,掌捕盜賊事務。驛,置驛丞,
未入流,掌郵傳迎送。125
清順治 12 年,清世祖下詔將州、縣等地方官員職缺分為 3 等,應選地方官員
則依其身、言、書、判所考,亦分為 3 等,官員上等者,列名引見,授上等缺;中、 下等者,分授二、三等地方,不必引見。同時,清世祖也選出包括福建福州、泉州 在內 30 府的知府缺列為「最要者」,要求舉才學兼優者,以備知府之用。不過,將 州縣分為三等的制度只實施兩年,即在順治 14 年停止。
清世宗雍正 6 年,廣西布政使金鉷上奏建議將全國州縣分為衝、繁、疲、難等 4 類。位處交通要道者稱為「衝」;政務多而繁雜者稱為「繁」;經常拖欠稅賦者稱 為「疲」;民風狡猾強悍稱為「難」。四者兼具的州縣職缺,稱為「最要缺」;具三 項的州縣職缺稱為「要缺」;具備兩項的府州縣職缺稱為「中缺」;僅具 1 項或無字 的州縣職缺稱為「簡缺」。
金鉷的建議,得到雍正皇帝的讚許及認同,經過 3 年的研擬詳細辦法,於雍 正 9 年頒布實施,並將實施對象從知州、知縣擴及到道員、知府、同知及通判也 適用。官員選任上,原則上最要缺和要缺由地方督撫調補,中缺和簡缺則歸吏部 銓選。126
124 席會東,〈清代廳制初探〉,《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第 43 期(100 年 10 月),頁 85-109。
125 趙爾巽等,《清史稿》,卷 116〈志第九十一.職官三〉,頁 3347-3348。
126 劉錚雲,〈「衝、繁、疲、難」:清代道府廳州縣等級初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第 6 4 卷 1 期 ( 8 2 年 3 月 ), 頁 1 7 6 - 1 8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