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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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將各縣區所有警察隊一律裁撤。25 年 3 月依照「剿匪省份裁局改科辦法大 綱」、「分區設署辦理大綱」、及「福建省保甲團隊分派工役協助警務辦法」各規定, 制定「福建省各縣警察組織規程」,於縣政府內設警佐 1 人,各區署設區員兼巡官 1 人,將原有長警配置重要鄉鎮。推行以來,感於警察素質不好,未見若何進步, 遂於 26 年 4 月間,召集各縣長開警務會議,議决改進辦法,5 月令飭各縣區將原 有警察連同地方一切複雜武力,一律併編為保安隊,兼掌警察事務。並劃定福建省 各縣區為前後 2 期設警,以沿海及閩北交通要衝縣區為第 1 期,內地縣區為第 2 期,所需各級幹部,由警官訓練所分批集訓,業於 26 年 12 月與 27 年 7 月間先 後成立。
又各縣區署員兼巡官,於民國 26 年 10 月改為專任巡官。迨 27 年 11 月各縣 縣政府警佐辦公室裁撤,改設第五科,以科長兼警佐,掌理全縣警衛事宜,同年 12 月區署巡官復改為區員兼巡官,除辦理警察事務外,兼辦兵役及保甲事宜。
(二)編制經費
各縣縣政府內設第五科科長兼警佐 1 人,下置督察員。偵緝組長等掌理全縣 警務,外設城區警察所,及各級警察所,暨保安、消防、衛生各隊不一。其編制經 費,悉就各縣原有警察經費加以調整,不敷再由省庫酌予補助。
(三)槍彈服裝
各縣區警察槍彈,除由省分發一部外,餘均儘其原有者撥用。再則各縣區警察 服裝,列為各縣區警察經費臨時費一項。各縣區警察制服,均照部章辦理。
(四)業務概況
福建省各縣區在抗戰期內設立新警,一切工作之實施,自應注重於抗戰之需 要,除規劃警區、訓練學警、確定勤務制度、訂頒法令規章為初步工作外,並以充 實警力、訓練義警、協助兵役、防緝奸宄、推行民教、蒐集情報、防護宣傳,暨一 切戰時勤務等,為基本中心工作,通令切實遵辦,並時加督促。
貳、警察教育
一、警官訓練所
福建省先於民國 24 年 11 月在保安處幹部訓練所附設警官班,訓練警察幹部。
嗣於 25 年 8 月成立警官訓練所,招考高中以上畢業生,並將幹訓所之警官班合併 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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