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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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按照上年度各項設施積辦理外。尚有重要措施計有:一、改善茶運辦法。二、保 借墊稅款項。三、茶運實施保險。四、茶袋實施標誌。上列 4 項設施,均以改善茶 運以促進銷量為目的,若運輸得法,損失將能消除,成本則因此減輕,銷售自然水 到渠成。
民國 26 年尚有與茶業管理所並立的「福州出口紅茶聯合運銷處」,聯合紅茶 商共同辦理紅茶外銷事宜。惟該處成立較晚,事先未有貸款準備,而內部各事又仍 操諸中間商人之手,即使雖向交通銀行等介紹貸金,而其時各茶均已出新,且因交 由茶棧轉貸,致產地貸金過多,茶葉運集福州,名義上雖由運銷處推銷,事實上依 然受中間商人操縱,茶價大跌,內地紅茶號皆告虧損。52
     貳、戰時福建省茶業之管理
民國 27 年 4 月,政府為適應戰時需要,及復興閩茶計,將茶業管理所及福州 出口紅茶聯合運銷處合併為「茶業管理處」,以劃一事權,內設秘書及總務、業務、 產銷、會計 4 股,分設辦事處於三都、賽岐、沙埕 3 地。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統制運銷
福建省紅茶之外銷遠勝綠茶,過去因積弊已深,影響對外貿易。茶業管理處有 鑑於此,遂從統制紅、白茶之運銷入手,訂定「統制運銷辦法大綱」。
(一)廢除仲介商制度。
(二)貸放茶款:以內地茶號為對象。 (三)貸款方式:令內地各區茶號在同一區域內,視區域大小,聯合組織 1 或
2 個聯合茶號,備具相當基本資金,並呈送聯合組織之合約,連環互保
結及申請貸款書,以各組合內之股東負連環擔保之責任,申請貸款。 (四)聯合契約聯環保結及申請書等,經茶業管理處審核合格後,簽送貸款銀
行撥借。
(五)貸款標準:閩東紅茶內繳成本每箱約 20 元,以 6 成放款,每箱約 12
元,至各聯合茶號,應放之箱額,以 25 年及 26 年經茶倉管理所來茶 登記,統計各該號股東所製箱額,為比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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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唐永基、魏德端合編,《福建之茶》,頁 3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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