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269
(六)貸款總額:民國 29 年閩東紅茶,擬製 10 萬箱至 20 萬箱,首春擬製 5 萬箱至 5 萬 5 千箱,二春擬製 3 萬箱至 3 萬 5 千箱,三春則察看銷路 情形而定箱額。首春放款日期為 4 月 5 日至 4 月 15 日,二春放款日 期約在 5 月中旬,三春放款則在 6 月以後,陸續貸借,首春貸款於 6 月底,約可收回半數,此後隨到隨賣,全部貸款約在 10 月至 11 月可 以收回,故民國 29 年閩東紅茶貸款總額,定為 1 百萬元,已敷周轉。
(七)製茶指導:各區聯合茶號之製茶廠,各派指導員 1 人或 2 人常駐廠督 製,各員費用由局津貼,不准受茶號供給,民國 29 年初步監督之範圍 如下:1、監視收買毛茶,以防藉團體力量壟斷或壓抑價格。2、監視貸 款是否用於製茶。3、指導茶葉匀堆及限制摻雜茶末。4、監視裝箱是否 堅固合於部定式樣。
(八)茶件管理:各廠茶葉製成裝運出廠時,即由指導員報告三都或沙埕辦事 處,各該辦事處於收到茶件後,監督裝輪運省,交由茶倉集中保管。
(九)茶葉售賣以公開貿易平等互惠為原則,經評價委員會評定價格後,由茶 業管理處直接售與洋行。
(十)購茶洋行如或固執成見,停止開盤,則決直接運外推銷,以資補救。 (十一)售茶之款,儘先撥還貸款本息,不足時由各聯合茶號股東負連帶賠償 責任,其售茶時,若係期貨交易茶應將所售期票呈繳茶業管理處、向
買賣雙方共同過印,繳交銀行收存,在期票未兌現之前,如發生事故, 借款茶號仍負賠償全責,至於購茶商亦不得現款私交與貸款之聯合茶 號,並不得將此款抵該號股東以前之舊債務。
(十二)維持原有百分之 2 馬簽、買辦之佣金。 (十三)購茶洋行及買辦間之剝削陋規,應相當減除。 (十四)辦理貨款及售茶各項耗用經費,由仲介商原有佣金百分之 3 中,酌取
若干,以資開支。
(十五)各聯合茶號售茶之款,抽取百分之 1 交銀行分別立戶專儲為公積金,
並抵補虧蝕之用。
(十六)民國 29 年閩北紅茶,除經准組織聯合茶號外,其餘暫緩統制,惟閩北
運省紅茶,仍交由茶業管理局之茶倉保管,並集中直接售賣。 (十七)茶商非經政府特准,不得經營出口紅茶業。 2
85
第肆篇 第貳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