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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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茶出口證明事務,茶商運茶葉往國內外各地者,須有管理處發給證明書,再經商 品檢驗分處檢驗,閩海關方予出口。貿委會福州辦事處成立後,茶管處乃會同該處 厘訂證明方式及各茶商應辦手續,規定綠茶運往國內各地及淪陷區者,各茶商須由 各該地商會保證確非外銷,再經檢驗屬實,由茶管處發給茶葉出口證明書持向貿易 委員會福州辦事處核發乙種准運單,方可出口。若輸往國外,則茶商應先向茶管處 請領出口證明書,經商品檢驗局福州檢驗處報驗,核發茶葉出口檢驗證書,交貿委 會福州辦事處估價,向銀行結匯,領取承購外匯證明書後出口。
民國 28 年 4 月,福建省政府為調整行政機構,改茶業管理處為茶業管理局, 仍隸建設廳,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茶葉之生產製造指導改良事項。 (二)關於茶農合作社及茶廠之登記及貸款事項(茶農合作社暫歸合作事業
管理局辦理)。 (三)關於茶農合作社及茶廠之組織設備及改進事項(茶農合作社暫歸合作
事業管理局辦理)。 (四)關於茶葉運輸及倉庫事項。 (五)關於茶葉檢驗及評價事項。 (六)關於茶葉調查統計事項。 (七)關於協助鄰省過境茶葉之運輸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關於其他茶葉之管理事項。
局內設 4 課,分掌總務、技術、囤運、會計等職務,並分設辦事處於晉江、三 都、沙埕,以辦理茶件出口。嗣以沿海局勢嚴重,為應付事機,於賽岐設立閩東茶 葉運輸處,辦理搶運;於南平設辦公處,以管理閩北茶件。7 月,時局緊張,奉令 疏散崇安赤石,復將福州辦公處,10 月奉令移南平辦公,撤銷南平辦公處,而將 福州辦公處加以擴充。民國 29 年 2 月撤銷福州辦公處,復移設於福州。其管理工 作,除賡續茶業管理處之計畫辦理外,主要者如下:
(一)舉辨茶行與茶號登記:凡茶號必須先行呈請登記否則不得請求貸款與 製茶,「福建省政府建設廳茶業管理局茶商登記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福建省茶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訂定之。
第二條 茶商登記除茶販暨茶業產銷合作社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本規則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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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肆篇 第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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