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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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茶商申請登記應在本局公告期間內填具申請書表呈送本局審查核發 營業許可證及製茶核定書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 1 年。
第四條 茶商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得隨時呈請核准變更登記之。
第五條 茶商申請登記應由所在地之茶業同業公會證明當地無茶業同業公會 者得由商會或兩家以上已登記之茶商或殷實鋪戶證明之。
第六條 申請登記不收費用但發給各項書表得酌收料價。
第七條 已核准登記之茶商應繳存茶號及經理人(代表人)印鑑各 4 份及 2
寸半身相片 2 張。
第八條 茶商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本局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雖經核准補行登
記仍不得與其他茶號享受同一之優先權。
第九條 茶商有違背法令或不受指導監督情事得由本局隨時撤銷其登記追回
營業許可證。
第十條 聯合茶號資本不及 2 萬元或每年製茶不及 5 百箱者不准登記但有特
殊情形呈經本局查明屬實特別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聯合茶號之股東茶號非有 3 年以上之製茶經驗者不得參加。 第十二條 聯合茶號申請登記時應填具合約三份送局並推舉經理 1 人股東代表
3 人經理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代表互推 1 人代理之非經理人代表人不
得與本局接洽有關該聯合茶號之事項。
第十三條 茶號(茶行茶莊)資本不及 1 萬元製茶不及 2 百箱或開設未滿 3 年
者不准登記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局查明屬實特別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不合第 13 條規定之茶號得聯合組織茶號依聯合茶號之規定申請登
記。
第十五條 茶號資本之性質及數目應於登記時提供證據經本局審核屬實後准予
登記。
第十六條 茶店得隨時申請登記,第八條之規定於茶店登記不適用之 第十七條 茶號派人收購毛茶其收購人視同茶販應於登記時分別申請茶販登
記。
第十八條 茶商登記得參酌情形分區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呈准備案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