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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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優者,派赴省外見習,餘皆派與適當工作。第二期於 29 年 5 月間 開始,計錄取 33 人,中國茶業公司福建辦事處保送 4 人,該局職員 3 人亦參加受訓。
(六)接收苜莉珠蘭管理所:花香綠茶與香花之關係極為密切,前此有苜莉珠 蘭管理所之設,政府為便於集中管理,於民國 29 年 2 月,令茶管局接 收,直隸該局,訂定「香花管理辦法」,以資實施。53
第三節 田糧
壹、田賦徵實 一、省縣機構之組設
(一)省縣處組織
自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定田賦徵實之實施原則以後,財政部即據以制定「戰 時田賦徵收實物暫行通則」16 條,嗣後訂定「中央接管各省市田賦實施辦法」6 條,由行政院公布施行。法令到閩後,福建省於是項新制,已先奠定初步基礎,比 較容易奉行;因即遵令於 30 年(1941)8 月 1 日將原屬財政廳管理之田賦契稅政 務,移交同日成立之財政部福建省田賦管理處接管,各縣區田賦管理處則於 9 月 1 日以後,陸續成立,接管賦政。
省田賦管理處之組織,依照中央公布之組織規程,設置 3 科 1 室及秘書 1 人, 督導員 7 人,每月經常費概算編列 1 萬 2 千元。各縣處田賦管理處,亦依規定組 織,分別設置 2 科或 3 科,經費預算,各縣共計 9 萬 3 千 4 百元。
(二)經徵經收機構
縣以下經徵經收分立,而以密切聯繫為必要的條件。經徵歸田賦處主辦,經收 歸糧政局主辦,經徵分處的組織,於土地編查縣份,以各鄉鎮土地編查後,各種地 目面積起數賦額為標準,設置分處。如係田賦尚未改制徵收的縣份(即係未辦竣土 地編查縣份),則以舊有設置糧櫃地點,每櫃實徵糧額兩石數及面積為標準,設置 分處。所有經收機構及所屬倉廒,均與分處配合,以便利納賦者的投納,使無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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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唐永基、魏德端合編,《福建之茶》,頁 4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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