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P. 276
(二)契稅之徵收成果
契稅是行為稅的一種,福建省歷來均係分縣設局,專責辦理,23 年閩變敉平 之後,一仍舊貫,24 年開始辦理驗契,將局裁撤,併歸各縣政府接辦,除徵契稅 外並收驗契手續費每張 1 元,自 24 年以迄 30 年止,均無專設機構,僅在徵起契 約正稅暨罰金項下,酌予提成撥充雇員查催費用,在還期中的實徵數少者 2 萬餘 元(23 年)多者 60 萬餘元(29 年)不等,原因是辦法屢易及機構的不能健全的 緣故。
自 30 年 8 月起契稅劃歸,中央改由田賦機關專責辦理,辦法和機構都較過去 完善了,因此年來稅收乃見扶搖直上,計自 30 年之 47 萬餘元(僅 5 個月之數) 激昇至 32 年之 1 千 9 百餘萬元,突破福建省契稅的紀錄,較之部定配額超徵達 2 成之譜。
(三)籌增土地稅
福建省的籌增土地稅,先從各縣城區著手,並就已經辦理城區地籍整理的縣份 首先開徵。至於福建省依照非常時期地籍整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城區地籍整理 的,計有福州、長汀、龍巖、永安、福安、古田、福清、莆田、仙遊、惠安、晉江、 永春、南安、龍溪、沙縣、漳浦、同安、福鼎、甯德、霞浦、南平、建甌等 22 縣 市。許多縣市已依法徵課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同時選定地價較高的區域實施重估 地價,增加其稅源,對於土地漲價的地主增加稅收,不但符合租稅的財政原則,且 亦深含社會政策的意義。
福建省土地稅初期開徵的稅額,業經估完為 1003 萬 3,000 元。徵收的機構, 除福州市土地稅託由福州市政籌備處代徵外,其餘都由各縣田賦糧食管理兼辦。至 於地價冊和戶冊,業已經重造了。因為土地稅是底冊稅的一種,要想精密推行,必 須先求其徵收工具的完備,所以應該重視徵收冊籍,且必須以科學方法登記和管 理。此種稅收,亦由福建省田賦糧食管理處督促各縣積極辦理。55
292
55 福建省田賦糧食管理處編,《福建之田糧》,頁 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