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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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遠之苦,倉廒的容量也和每一分處的賦額相適應,使倉廒之吐納自如而無積塞滯 納的弊病。
福建省除淪陷區外計 65 縣區、1,410 鄉鎮公所,以 4 鄉鎮設置 1 處,每一處 轄境半徑 30 華里為原則,共應設置經徵分處 352 所,經核定設立的處數,為 329 所,月需經常費 8 萬 2,250 元。如果因為山嶺重疊,鄉村星散,遠道輸糧,耗費過 甚的話,得設流動分櫃,可以使較遠的鄉鎮得在流動分櫃到達該鄉或附近鄉鎮的時 候,逕向此分櫃完納,藉以補救每分處轄境半徑 30 華里一原則之不及。
福建省倉廒設置的數量,是以福建省賦額為標準,33 年因為一小部份土地編 查還沒有辦理完成的關係,全省田賦年額為 690 萬餘元,折徵實物應為 138 萬市 石,每倉容量以 500 市石計,應設 2,760 倉。惟倉穀撥運吐出,隨時可以減少其 容量,故以六折計,亦應設 1,663 倉,方足應用。惟各縣原有倉廒為數很少,即有 之亦以廢置日久,不堪應用,為應急和節約計,先從理舊著手,就各縣原有公倉, 或祠廟或其他公共戶屋加以修理而成倉。如果沒有是項建築物的,那麼由縣估價, 呈請核准後建造新倉。截至當時,各縣倉廒已據報設置者計 62 縣區,共設 867 倉, 容量 111 萬 4,289.42 市擔,折合 103 萬 1,749 市石。54
二、田糧合併後的賦籍契稅與地價稅
(一)積極整理地籍
福建省對於地籍的工作,除了前面所說的土地陳報和土地編查以外,還普遍厲 行補正地糧和總歸戶,這種設施的目的,一方面使納稅者即為土地的所有人,且使 田賦負擔人和土地所有人合而為一,不致脫離;一方面使農民散在各處,以不同戶 名納稅的戶頭,統能歸納到一個戶頭上來,從此明瞭所有土地的總額,作為徵課田 賦的依據。至 33 年之際,福建省對於是項工作大部份業已完成,只有晉江、長榮、 福安、惠安、安溪、平和、南安、永春、南靖、閩清、漳平、永定、長泰、福清、 閩侯、羅源、霞浦、德化等 18 縣,地籍錯誤的地方還很多,需要繼續辦理補正地 糧和總歸戶。計劃先頒發土地管業執照,確定其產權,其餘 47 縣也預備分期整理, 更加準確。
54 福建省田賦糧食管理處編,《福建之田糧》(福建:福建省政府秘書處,1944),頁 16-18。 2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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