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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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29 年春,物價飆漲,影響政府支出者至鉅,於是決定將凡可從量課稅之 對象,儘量改成從價課稅,藉以控制戰時利得。但田賦之標準,向為計畝從量而不 從價,由來已久,不特未辦土地編查之縣區,一概照舊計畝從量,按丁米兩石折色 經收,即已編查完畢改制徵收後之各縣區,亦均準照舊有之正附稅,分別土質高下 核定等則,按畝科徵。
惟自中日戰爭以來,農作物之價格,步步上漲,田地利得亦隨之俱增,在田賦 從量課稅之下,不獨賦額不能隨田地利得以俱增,反因米價上升致折色價值,亦不 能折合應納之本色數量,在無形之中即減少田賦收入之價值,故於民國 29 年夏間 決定田賦還元之對策,在不提高田賦稅率之原則下,將其還徵本色,僅求恢復戰前 納賦者之原有負擔,而不增加原有田賦之稅率,此舉作用有二:(一)可調節糧食。 (二)可平衡稅負。因此,同年 6 月決定田賦改徵實物並於同年下忙實行,擬定 「福建省田賦改徵實物或米折標準辦法」及「福建省田賦改徵實物或米折標準辦法 施行細則」兩種,茲將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其各縣七七抗戰前一年的平均米價為標準,將現有田賦的正附賦額改 徵米穀。
(二)納米如有困難,得依米價折合幣額繳納,其折合之標準,各以其本縣 28 年 10 月至 29 年 3 月 6 個月中平均米價為第 1 期或上忙之標準,29 年 4 月至 9 月 6 個月中之平均米價為第 2 期或下忙之標準,由縣查明呈 省核定公佈。
(三)一切田賦之臨時附加改徵實物或米折後一律取銷。 (四)改制後之溢額,用以抵補各縣取銷田賦臨時附加和廢除苛什後,以支應
實施新縣制與其他應辦事業之經費。 以上改徵實物標準辦法與其施行細則,於民國 29 年呈經行政院第 499 次會議
議決准辦,福建省即於是年下忙開始改徵實物。但因米折辦法之存在,人民多按米 折之標準折價完糧,而以實物繳納者僅屬少數,實違背政府原定意旨,於是再行議 決廢止米折辦法,自 30 年下忙起完全改徵實物,嗣後中央決定自 30 年下半年起 各省田賦一律徵收實物,並令將田賦移歸中央接管。福建省奉令後,即於同年 8 月 將原屬財政廳管理之田賦、契稅移交同時成立之財政部福建省田賦管理處接收,以 上即福建省倡行田賦徵實制度之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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