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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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故設製造機構以應需求,於 32 年 3 月間歸併企業公司辦
理。
4. 義民工廠,設立於民國 31 年,以招致難民寓賑於工,為戰時緊急措施
之事業,戰事結束後,該廠無繼續必要,已辦理結束。
5. 企業公司,成立於民國 29 年,分設電化、鐵工、紡織、製藥各廠,及 各種小工業,為福建省企業之楷模。在中日戰爭期間對工商之扶植、物 質之管制,貢獻頗多,惟限於資金,業務尚難盡量發展。戰事勝利後已 進入建國新階段,應著重於經濟建設,該公司原為戰時企業,環境不 同,而僑胞已在廈門組設經濟建設公司,資金雄厚,以開發福建省特 產,舉辦各種工商企業為主旨,戰後福建省已無必要再設性質相同之企 業機構,經核定至 35 年底止予以結束清理,各種債權債務所有財產及 各場廠訂定結束辦法,由福建省銀行信託部接受分別標售標租以利清
結。
(二)繼續辦理部分
1. 省銀行成立於民國 24 年,為福建省公營事業最初成立之機構,歷年業 務蒸蒸日上,金融網遍布全省,以扶助經濟建設增加生產力量為服務目 的,並代理公庫,於中日戰爭期間貢獻尤大。
2. 農林公司,成立於民國 31 年,福建省為四大林區之一,發展農林事業 扶助農村經濟,改良特產,均為戰時及戰後當務之急,尤福建省特產以 茶、木、果植為大宗。戰事發生以來,茶、木生產摧殘特甚,戰事勝利 後,國際貿易轉瞬暢旺,素佔國際市場重要地位之福建省茶農,及戰後 建設急需之木類,亟宜加緊生產,以應需求。該公司原有資本僅 600 萬 元,業務未能有所展拓,至 34 年始由中央增撥資金 1,000 萬元,35 年 並招募民股 2,400 萬元,又奉中央增資 2,000 萬元,此後資本充實,業 務得能長足進展。
以上為省營事業發展之大概情形,至於規模較小之機構則不以備述。
五、戰時支出調度情形
戰時支出膨脹,調度不易,若不慎重支出,將不能適應必要經費,甚至足以妨 礙財政之收入。因此民國 26 年 7 月中日戰爭後,只得厲行緊縮折扣發放經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