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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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預算 12.75%。此外預算外支出,如 6 月份起保安處及所屬團隊官兵待遇,援照 軍政部規定加給生活補助費,奉院准追加 136 萬 9,158 元,是年度收支結束公務 人員戰時生活補助費計超 100 萬 66.54 元,各機關辦公費計超 37 萬 3,480.01 元。 為免國庫另行負擔,當就該年度預算各費類經臨部分未動支餘額項下移充挹注。
民國 32 年度省歲出預算奉令核列 1 億 7,553 萬 1,287 元,其間如分給縣市國 稅支出 3,756 萬 2,000 元,此款係由省承轉分發各縣市使用,33 年公糧價款並未 列入,34 年增列實物補助費 5,760 萬元,係為公糧給與之變價,由財、糧兩部自 行轉帳之數字及債務支出 280 萬 8,368 元,係供償債之用,時計該年度撥省經費 部分僅 7 億 7560 萬 919 元,而公務人員生活補助費僅列 6 百萬元(保警除去), 惟按中央駐閩機關改善生活補助標準,省級自應比照改善,只限於前項預算不敷分 配,曾經行政院歷次電旨關於生活補助費之經費來源,在預算內科目移用並緊縮自 行挹注,當自 2 月份起,裁併駢枝機關,將省地方行政幹部訓練委員會、南平永安 福州德化等手工業指導所、農業推廣所、墾務總所、暨各分所、茶業管理局、養魚 試驗場、第一、第二、第三防疫醫院、糧政局、交通總所、合作事業管理處、經濟 建設計畫委員會等機關裁撤,業務歸併各主管機關辦理,並將統計處縮為統計室。
經此縮減後省級人員尚有 6 千人以上,照改善標準計算,年需 1,461 萬 6,000 元,與預算核定額比較計短 861 萬 6,000 元。曾訂定補救辦法:〈一〉省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生活補助費自 3 月份起照中央辦法辦理。〈二〉照院令各機關應再盡量裁 減人員與事業並將民國 32 年度加成經臨費(即民國 32 年度預算數較去年度預算 數加成部分),仍予減列以二成為度,依照前頒辦法,先後緊縮機關經費 390 萬 9,218 元,移充公務員生活補助費。嗣復於 6 月及 10 月間兩度標準變更,以及保 警服裝費之不敷,師範生副食費之增加,各院校設備之充實,交通工程之改善,鼠 疫醫藥之防治等,均非預算內所可容納,專案院准追加者,計共 3,526 萬 9,972.24 元。此外,各機關因郵電上漲,旅費標準提高,及辦公務材價格昂貴,計超過辦公 費 200 餘萬元,除電院核准就前由新興事業費動支之農林資金及驛運工具 200 萬 元移用外,不敷之數復經由該年度各費類未動支餘項下挹注。
民國 33 年度省歲出預算奉令核列 2 億 8,588 萬 8,020 元,除分配縣市國稅支 出 6,268 萬 7,000 元,係由省承轉分發縣市使用,以及公糧支出 8,100 萬元,係為 公糧給與之變價,由財糧兩部自行轉帳外,實際撥省經費部分僅 1 億 4,220 萬 1,020 元。嗣奉院令規定除生活補助支出、公糧支出、分配縣市國稅支出、保安支出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