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中華民國福建省政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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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頒布「縣財政整理辦法」,規定凡一縣地方財政,均須統籌統支,亦即各縣 地方收支,均須先造預算,呈由省政府財政廳核准施行,而一切執行收入支出之事 務,則由縣財政局辦理。各縣如有成立的經理地方款產機關,亦須隸屬於縣財政局, 以便統一行使其職權。21 年 12 月,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公布「匪區內整理縣 地方財政章程」,專適用於剿匪省份之各縣,嗣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又令其 他剿匪省份如贛閩等省,亦須遵照該項章程辦理。該章程除關於預算之編製、收入 支出之程序、公產公款之管理、縣長監督權之行使等均詳加釐訂之外,另有財務委 員會組織的規定。財務委員會分設審核、出納兩組,辦理稽核預決算及收入支出與 保管等事項,縣地方所有財政職權,幾悉納入其中。旋行營又頒發「剿匪省份各縣 政府裁局改科辦法大綱」,始確定以縣政府第二科為最高行政機關,至 24 年 7 月, 行營復制定「剿匪省份各縣政府經徵處暫行章程」、「各縣縣金庫暫行章程」及「各 縣徵收手續費分撥辦法」,頒行於剿匪各省,於是財務委員會之職掌事項,多分授 於縣經徵處及縣金庫,其所存留者,僅為審核預算。24 年冬,行營復修正前述「剿 匪區內整理縣地方財政章程」,頒行各剿匪省份,於是縣地方財政之組織系統,又 有變更,如下圖所示:
               ┌經徵處─專司經徵租稅事項
        縣政府─第二科┼財務委員會─專司監督審核縣地方收支事項
               └縣金庫─專司縣地方現金出納保管事項
福建省裁局設科業經全部實行,而各縣財務委員會亦自民國 24 年起設置,惟 以該會委員多半為各縣士紳,而該會職權又為專司一縣地方收支之審核,在今日審 計已蔚為專門學術,欲以地方耆老負責辦理審核事項有其困難,且遴聘委員之權, 係操諸縣長之手,一舉一動均唯縣長之意向為是,欲責其謀地方財政之興革是不可 能之事,因此福建省於 27 年 2 月在縣政人員訓練所內,開辦審核系,訓練審計人 員以便分發各縣財委會,以求財委會本身業務得以順利推行,上項審核系學員於同 年 8 月訓練結業後,分別派往各縣政府財務委員會,以審核員任用,凡一等縣審核 事務較繁,設置 2 員,二、三等縣則僅設 1 員,特種區除峯市外,其餘暫緩設置。
關於審核員之職掌,經規定如下:1、凡各縣地方總概算有關財政上效能之增 進或不經濟支出之減少,審核員得簽註意見,以備上級各機關核定概算之參考。2、 各縣地方各機關,在預算內之支出,由各該縣政府填發支付命令,應先交審核員審 核相符後,再由財委會首席委員副署蓋章。3、審核各機關收支計算及決算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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